[建議] 新聞、轉錄三日的定義可以更明確
目前板規的規定新聞、轉錄是三日內
因為新聞或社群網站通常有發文時間(幾點幾分)
不過板規僅提到三日內
依照民法120條第1項,以時計算期間即時起算
刑法第10條第1項,以內包含半數(例如三日內包含第三日
如果以時計計算三天則為72小時
例如12/1 23:00起算12/4 23:00滿三天,23:01就算違反板規
如果以日計算,以民法121第2項始日不算入
以12/1起算,1日不計算,2日開始算,12/4結束,12/5發文即算違規
還是有差異,所以建議在日的標準上可以更詳細註明,例如以發文時間以時計算,或以日計
算始日不算入或算入,避免爭議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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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14.20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733403315.A.2D6.html
※ 編輯: kymco9999 (1.174.14.205 臺灣), 12/05/2024 21: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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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rrxddd: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12/05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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