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1btlBkZ6 p580ir190 政黑3-1

看板HateP_Picket作者 (Daoko小粉絲)時間2月前 (2024/02/28 18:32), 2月前編輯推噓10(10012)
留言22則, 5人參與, 2月前最新討論串1/1
一、檢舉人ID: kuijun228 二、被檢舉人ID: p580ir190 三、違反板規: 第三章 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  ̄ ̄ ̄ ̄ ̄ ̄ ̄ ̄ ̄ ̄ ̄ ̄ ̄ ̄ ̄  判決要件:[特定的對象/群體]與[明顯貶抑詞語],需兩者皆有應視為言語/漫罵攻擊。 1.本板不鼓勵言語攻擊,發/推文皆受規範,違反本章規定者水桶35天, 欲檢舉者需提出 滿足板規3-2「特定對象」之舉證,若多數板主判定不符則不受理。 2.特定對象 a.PTT使用者,如(1)ID, (2)暱稱/代稱, (3)討論上下文行為等        (1) (2)客觀可確認為針對特定使用者, (3)由板主判定。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1btlBkZ6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09109998.A.8C6.html 噓 p580ir190: 建議只有發這種低能文章的直接送去槍斃 223.137.72.38 02/28 18:04 → p580ir190: 吃屎 223.137.72.38 02/28 18:04 很明顯是指發文者我=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10.29.13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709116330.A.E4D.html

02/28 18:59, 2月前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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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02:52, 2月前 , 2F
沒有指定id和暱稱,我說的發文是針對不特定對像,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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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自己對號入座的根本亂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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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02:55, 2月前 , 4F
槍斃跟吃屎只是行為請問有定義槍斃是罵人字眼嗎,吃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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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髒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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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03:24, 2月前 , 6F
低能對象文章未達,後面也未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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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補一個叫人去吃屎的判決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712號 以下節錄原告部分主張 「隔壁的處生(註:應為畜生)一天到晚亂小亂屁,又恐嚇說要殺我,真的好怕,兩夫妻輪流在臉書做不實指控,那裡有獸醫精神科可以介紹給他們治療嗎?」、「牠說牠是吃屎長大的」等語,供臉書社群網站之不特定訪客瀏覽,以此方式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精神慰撫金等語 法院宣判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元,為有理由而應准許。 ※ 編輯: kuijun228 (49.215.88.166 臺灣), 02/29/2024 05:41:25

02/29 05:42, 2月前 , 7F
“發這種文章的去槍斃吃屎”這樣去吃屎算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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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07:13, 2月前 , 8F
我說的送去是行為,你可以不照做阿,跟這判例明顯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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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07:13, 2月前 ,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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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07:17, 2月前 , 10F
整個推文沒有指定你是如何,而是作什麼,還是不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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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章的人可以是任何人你怎麼判定特定對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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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07:24, 2月前 , 12F
另外請你證明你發的文章你認為是那種類型的文章,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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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自己對號入座,否則是你自己主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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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例是他是如何的人,已經形容到個人特質,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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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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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去做什麼行為不一樣,除非妳要自己超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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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09:18, 2月前 , 17F
意見未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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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09:18, 2月前 , 18F
有針對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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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10:57, 2月前 , 19F
這邊判決書的吃屎跟文章的用法不一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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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10:57, 2月前 , 20F
但就叫人吃屎也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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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12:13, 2月前 , 21F
好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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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 15:05, 2月前 , 22F
主觀可見留言是對於原po發文,故個人認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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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tmkgvD (HateP_Pic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