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1awTVN9H ivq87541 板規4-4

看板HateP_Picket作者 (かがみんさま 小鏡大人)時間2年前 (2023/08/26 23:46), 編輯推噓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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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人ID:ALOVET 二、被檢舉人ID:ivq87541 三、違反板規: 第四章 鬧板 4.危害公眾言論/色情/自殺/煽動、唆使他人自殺/病毒/竊取個資/影射或透漏他人個資等 內容或連結,禁止發/推文於本板,違者文章退文刪除水桶90天,推文刪除水桶180天。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1awTVN9H (HatePolitics) 前篇作者b1754088跟此文章內判決書的事主完全是不同人 ivq87541未經查證便隨意張貼與使用者無關的判決書 企圖影射且詆毀他人名譽 雖然我並非此次事件的當事人 但此二人我都有接觸過,也知悉其二人的PTT ID 所以可以確定b1754088並非是判決書內文中的人 被檢舉人想在政黑板怎麼黑館長是一回事 但是直接點名板友並且拿完全錯誤的資訊來做惡意誤導 我認為必須嚴懲這類行為,否則一個使用者的清白就這樣被抹黑了 若ivq87541能舉證b1754088跟判決書內的洪先生有所關聯,麻煩請提出相關證明 若有需要我也可以私信給板主洪先生的PTT ID 請板主向本人查證 洪先生目前正與b17進行官司訴訟中,他本人並不想曝光ID給b17知道,故我只能提供站內信 煩請板主詳查此案 -- Even the sanest man alive can be driven to lunacy! All it takes is one bad day 只需要一個糟糕的日子,最理性的人也能成為瘋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4.97.18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93064768.A.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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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在這舉證,本板禁止影射、透露的個資行為,個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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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不一定得確認為本人與否才是違規標準。三篇判決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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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一篇可查疑似被揭露者的之前就讀學校,以及其他不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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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人牽涉在內,有時ptt內的東西公布都不一定可以,何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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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ptt外的糾紛、內容也非經新聞等媒體傳播過,認為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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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屬私怨,故意見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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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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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 使用者違規第二編1-6 非公眾利益及本板板規所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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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恩怨 影射他人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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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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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awXv0CX (HateP_Pic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