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1ZE7UWYx ween0717 政檢7-2
一、檢舉人ID:
luciffar
二、被檢舉人ID:
ween0717
三、違反板規: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第七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2.本板發文與推文之內容,除受政黑板板規第三章言語/漫罵攻擊規範外,
且內容限討論板務相關,另嚴禁挑釁、謾罵、引戰、人身攻擊、誹謗、
酸人等行為,經板主群多數決認定違反者,處以水桶90天之處分。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
│ 文章代碼(AID): #1ZE7UWYx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ZDZ3AKc ween07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64645024.A.8BB.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酸人 挑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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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ween0717: 然後我想吐槽一下,那幾個判例都是指定對象謾罵好嗎~真 10/09 21:12
→ ween0717: 的是以為看過判決就自以為懂法律的最佳範例 10/09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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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第三章本來就要附上判決書 供版主判決參考用的
絕非本人自以為懂法律
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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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ween0717: 還兩次以上攻擊行為啊~請問又是幻想我針對你攻擊是不是 10/10 01:10
→ ween0717: 啊?還給板主下指導棋咧~ 10/10 01:10
→ luciffar: 補充 3-2-B 給版主參考 10/10 00:04
→ luciffar: b.未明確對象,但於相同特定對象之文章/推文下,2次以上 10/10 00:04
→ luciffar: 攻擊行為。 10/10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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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補充3-2-B 於法有據何來幻想之說?
兩次攻擊行為的判決書也已經附上 垃圾 下賤 等語 我個人的認知附上兩個判決書
就是兩次攻擊
誹謗我給版主下指導棋 本人按照正當程序答辯做出補充說明絕非空穴來風 無的放矢
版主亦有自由意志可判斷本人所提供之證據是否採用
斷無閣下所言之下指導棋的行為 這不僅對我個人是名譽上的損傷
對版主亦是
引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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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en0717: 啊?還給板主下指導棋咧~ 10/10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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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獨立審判的精神就像司法的尊嚴與皇后的貞操 不該被這些不恰當的言論所羞辱
政檢版發言還請用更嚴肅的態度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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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6.230.17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65825018.A.17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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