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代管期間─政檢板板規第三章第10條異動
第三章 檢舉文管理辦法
10.所有檢舉案皆保障被檢舉人1次抗辯機會,若被檢舉人被水桶喪失發言權
則轉寄給板主由板主代為抗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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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小組代管期間,為管理效率暫時擱置第三章第10條,
僅檢舉違反第三章者,才會傳喚當事人抗辯,本原則溯及既往。
此為小組代管期間之暫時異動,新板主上任後逕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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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定紛紛甲子年,千魔蕩蕩白陽天;
蒼天旨意著書命,諸子虔誠扶道顛。
佛燈點亮華光現,一線生機救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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