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nnkj 政黑版規 三-1

看板HateP_Picket作者 (lsjwew1)時間7年前 (2017/05/06 11:51), 編輯推噓6(6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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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人ID:lsjwew1 二、被檢舉人ID:nnkj 三、違反板規: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第三章 水桶篇 1.推文或文章內容含有對特定使用者、特定族群進行言詞侮辱、威脅、謾罵、  引戰之文章,違規者依程度判水桶一個月~三個月。  前項所說明之特定人物不包含任何政治人物,政治族群(含其代稱) 對任何政治人物,政治族群(含其代稱)攻擊詞彙不予受理。  唯仍需注意刑法相關刑責,勿以身試法。 四、違規文章代碼與說明: 文章代碼:#1P2pN7rw Re: [討論] 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93906887.A.D7A.html nnkj於該文章發表不當推文之內容如下: → nnkj: 我發現 你換回ID啦 05/05 03:38 → nnkj: 笑死 中間還特地換ID 雙簧有用嗎? 05/05 03:39 → nnkj: 換ID救援 還不是一樣? 好歹學學twflesh吧 05/05 03:42 → nnkj: 我發現 你換回ID啦 05/05 03:38 → nnkj: 笑死 中間還特地換ID 雙簧有用嗎? 05/05 03:39 → nnkj: 換ID救援 還不是一樣? 好歹學學twflesh吧 05/05 03:42 文章代碼:#1P2tWzjU Re: [討論] 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93923901.A.B5E.html nnkj於該文章發表不當推文之內容如下: → nnkj: 用兩個ID不會累嗎? lsjwew1 ipadmax 05/05 04:28 文章代碼:#1P371JZA Re: [討論] 討厭老K就否認自己是中國人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93987411.A.8CA.html nnkj於該文章發表不當推文之內容如下: → nnkj: 你不是中離了嗎? 05/05 21:44 → nnkj: 對你來說 選擇去某間公司工作 也是政治選擇? 05/05 21:45 → nnkj: 要不要呼叫你的分靈ipadmax支援? 05/05 21:48 說明: 被檢舉人nnkj,於近日不斷在板上不同文章裡利用推文,造謠檢舉人使用 lsjwew1和 ipadmax 兩ID唱雙簧。 此等舉止,已足使不知情之第三人誤信檢舉人 lsjwew1 借用分身,運用虛偽伎倆圍 攻網友,亦足致使不知情之第三人質疑檢舉人 lsjwew1 之信用與名譽,進而致使檢 舉人lsjwew1之人格受辱。 綜上所述,被檢舉人nnkj 之相關推文內容已該當政黑版規三-1之構成要件。 又,依據一般訴訟程序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一造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且該事實之真 實對其有利,則該造當事人應負舉證責任。再者,對於一事實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 若無法舉證證明該事實為真實者,應受不利益之裁判結果。 於系爭中,nnkj 主張 lsjwew1及 iPadmax 兩 ID 為一人所有,且該事實如為真者,對 nnkj 有利。故 nnkj 應對其"lsjwew1及 iPadmax 兩 ID 為一人所有"之主張,負有舉證 責任。 故,若 nnkj 無法證明 lsjwew1及 iPadmax 兩 ID 為檢舉人 lsjwew1 一人所有 ,懇請 版主依據一般訴訟程序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及政黑版規三-1,給予 nnkj 應受之處分。 註: 在事發後,本人lsjwew1曾給予 nnkj 機會,只要 nnkj 表示道歉 ,本人 lsjwew1 即不予追究。可他仍置之不理,狡詞以辯。說什麼,若他說我是9.2,難道我也可以 檢舉他嗎? 殊不知,判斷一人為9.2,係針對其人公開發言作評價,而一人之公開發言屬可受公 評之事項。所謂可受公評之事項,即任何人皆可議論評價之事物,即使被評價之人不 接受他人評論而感受辱,發表該評論之也無責應負。 然而,nnkj 主張本人運用分身唱雙簧一事,並非並非針對本人可受公評之公開言論作 評價,而係以發表公開言論的手段作評價。而手段並非屬於可受公評之事項,若無法 舉證證明其評價為真實者,即應負評價不實之責。 舉例說明: 某甲擁有千萬家產,某乙因而說某甲是有錢人。此係針對千萬家產作評價,此即屬可 受公評之事項。即使某甲對某乙稱他為有錢人感到不舒服,他也不能主張其權益受損。 反之, 某甲擁有千萬家產,某乙因而說某甲是靠賣淫致富。此係對於取得千萬家產之 手段作評價。如果某乙無法舉證證明某甲賣淫一事,則某甲當然可以對於某乙侵犯其 人格權作追訴。 期望版主們能明察秋毫,分別兩者之異同,進而於本系爭中為適當之處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5.128.15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94042709.A.4B7.html

05/06 12:06, , 1F
請問您的檢舉是指 3-1的 侮辱、威脅、謾罵、引戰 中的哪項?
05/06 12:06, 1F

05/06 12:16, , 2F
麻煩您具體指出是哪項? 以便我行使答辯捍衛, 謝謝.
05/06 12:16, 2F

05/06 12:22, , 3F
侮辱。
05/06 12:22, 3F

05/06 12:22, , 4F
nnkj的相關推文,已足使不知情之第三人誤信本人借用分身
05/06 12:22, 4F

05/06 12:22, , 5F
,運用虛偽伎倆圍攻網友,亦足致使不知情之第三人質疑本
05/06 12:22, 5F

05/06 12:22, , 6F
人之信用與名譽,進而足使本人感受到人格受辱。
05/06 12:22, 6F

05/06 12:24, , 7F
再者,其舉動亦意圖激起本人反擊之情緒,故也有引戰之嫌
05/06 12:24, 7F

05/06 12:24, , 8F
05/06 12:24, 8F

05/06 12:27, , 9F
請版主親閱相關貼文中,我與nnkj之間上下推文,作定奪。
05/06 12:27, 9F

05/06 12:29, , 10F
證物是 #1P2pN7rw 以及 #1P2tWzjU 這兩樓 沒錯吧?
05/06 12:29, 10F

05/06 12:31, , 11F
共三樓。
05/06 12:31, 11F

05/06 12:36, , 12F
你自己的言論應自己記得,也應自己負責,我已貼上文章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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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2:36, , 13F
號,我之舉證責任是對於作裁判之版主負責,而不是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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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2:36, , 14F
提醒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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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2:37, , 15F
ok 還有 #1P371J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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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2:40, , 16F
您的意思是說 我的言論造成某個第三方對你的質疑, 然後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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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2:40, , 17F
方的質疑使你人格受辱, 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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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2:46, , 18F
請問庭上 答辯時間可以多久?
05/06 12:46, 18F

05/06 12:49, , 19F
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必須公然方可能成罪。何以故?
05/06 12:49, 19F

05/06 12:49, , 20F
因私下兩人對話,即使有負面之語,亦不損及當事人之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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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2:49, , 21F
評價,故不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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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2:49, , 22F
公然侮辱罪所要保護的是個人於公眾生活中之尊嚴信譽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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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2:49, , 23F
相關之人格權。
05/06 12:49, 23F

05/06 12:53, , 24F
所以行為人之行為或言語足以使不特定之第三人對被害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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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2:53, , 25F
人格產生質疑之可能,即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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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2:54, , 26F
網路上說一個人有分身 是公然污辱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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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2:57, , 27F
揮舞刀子這動作本身無罪,有罪的是揮舞刀子這動作之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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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2:57, , 28F
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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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2:59, , 29F
揮舞刀子跟公然污辱有啥關係? 你在說什麼
05/06 12:59, 29F

05/06 13:02, , 30F
這是譬喻,而且我在這的推文是說給做裁判的版主聽,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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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3:02, , 31F
明白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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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3:11, , 32F
看原文 你的主張是 我的言論導致某個第三方質疑你信用與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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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3:15, , 33F
所以你在意 某第三方質疑了你的信用與名譽 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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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3:21, , 34F
重申一次,刑法上公然侮辱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個人生活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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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3:21, , 35F
眾社會的人格權,是保護個人人格有不受不特定第三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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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3:21, , 36F
評價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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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3:21, , 37F
然後你認為 某第三方質疑了你的信用與名譽 導致你人格受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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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3:31, , 38F
可是3-1指的是言詞侮辱 而不是 信用與名譽的被質疑 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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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3:38, , 39F
刑法上侮辱的定義就是:行為人的言語致使被害人格受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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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不正確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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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3:38, , 41F
言詞污辱是指 污辱性的言詞 並非 導致第三方質疑信譽的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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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3:40, , 42F
在人事時地物相關條件配合下能達到此結果的言語,就是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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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3:40, , 43F
辱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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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3:41, , 44F
但你檢舉文寫的是 我的言論造成某第三方質疑您的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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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3:42, , 45F
某第三方對您信譽的質疑 再造成你覺得被污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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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3:43, , 46F
又,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常常是競合關係。能夠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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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誹謗罪之言行也往往符合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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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3:45, , 48F
難道你不知道你的言行其實已經構成刑法上的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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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3:46, , 49F
毀謗 跟 污辱 是不同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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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是言詞污辱 不是毀謗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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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3:50, , 51F
呵呵,就說兩者時常是競合關係。在公眾上發表的誹謗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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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往往也該當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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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3:51, , 53F
懂了 您是說我的言論造成了毀謗, 毀謗再造成污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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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3:54, , 54F
不,是一言論同時該當兩罪,在法律上以競合方式,擇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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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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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3:58, , 56F
可是3-1指的是言詞侮辱 污辱不是毀謗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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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4:04, , 57F
你繼續跳針沒關係。不過你放心好了,我不會在現實生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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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4:04, , 58F
,對你提出法律告訴。之所以告上版主,一來是為了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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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4:04, , 59F
我無你造謠所言之分身,二來是想讓你有所警戒,別日後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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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4:04, , 60F
遇上訟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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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4:06, , 61F
我要說的是 我沒有言詞污辱你 也沒有毀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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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4:13, , 62F
好吧,舉個例子給版主和你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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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4:13, , 63F
甲男公然在網路上散播乙女有生過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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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4:13, , 64F
可事實上,乙女尚未結婚。則甲男,原本中性的言詞(乙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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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過小孩),在這個案中,就可能同時構成,公然侮辱及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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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4:13, , 66F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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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4:18, , 67F
可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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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5:37, , 68F
又,我認為你已該當公認侮辱的言論,不是指你說我有分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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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5:37, , 69F
。而是,你誣指我運用分身唱雙簧的手段輪番夾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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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5:37, , 70F
很重要,再說一遍: 你的侮辱言詞是,你誣指我運用分身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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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5:37, , 71F
雙簧的手段輪番夾攻你。
05/06 15:37, 71F

05/06 17:01, , 72F
自被檢舉者回文推文或是版主受理開始24HR內雙方回應
05/06 17:01, 72F

05/06 19:45, , 73F
nnkj,我還要提醒你一下,你除了為言詞侮辱辯解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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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要為 引戰 辯解一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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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9:45, , 75F
我認為你造謠我使用分身唱雙簧也是意圖以不實言論激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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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反擊之情緒,故也有引戰之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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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別忘了為 引戰 辯論一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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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6:29, , 78F
lsjwew1 對不起 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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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7:17, , 79F
nnkj,你為什麼說對不起呢?是為你造謠說我有分身一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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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7:17, , 80F
歉嗎?若是就請明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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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nnkj,為自己誤認lsjwew1和iPadmax 為同一人,而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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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7:17, , 82F
05/07 07:17, 82F

05/07 07:17, , 83F
你若在此不增不減不修改推文上述文字,我即撤銷此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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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7:17, , 84F
不再追究此事。
05/07 07:17, 84F

05/08 09:46, , 85F
請問檢舉人是否決定撤回?申論時間已經到了
05/08 09:46, 85F

05/08 10:17, , 86F
他未有回應,故本人不撤回檢舉。
05/08 10:17, 86F

05/08 13:26, , 87F
意見:被檢舉人多次質疑檢舉人開分身,可以視為"引戰"
05/08 13:26, 87F

05/08 13:27, , 88F
至於分身是否屬實,屬於站務層級,吾人無從判斷
05/08 13:27, 88F

05/08 16:23, , 89F
意見:違規 不要對者別人指手畫腳 是否分身不是nnkj你管的
05/08 16:23, 89F

05/08 16:24, , 90F
同樣的 這判決不是證明兩個ID是否同人使用
05/08 16:24, 90F

05/08 16:27, , 91F
結案: 水桶1個月
05/08 16:27, 91F
文章代碼(AID): #1P3KXLIt (HateP_Pic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