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1Nk_e789 ZMittermeyer

看板HateP_Picket作者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時間7年前 (2016/08/25 09:19), 編輯推噓7(704)
留言11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一、檢舉人ID: Hellkitty 二、被檢舉人ID: ZMittermeyer 三、違反板規: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第三章 水桶篇 1.推文或文章內容含有對特定使用者、特定族群進行言詞侮辱、威脅、謾罵、  引戰之文章,違規者依程度判水桶一個月~三個月。  前項所說明之特定人物包含任何政治人物,政治族群(含其代稱) 對任何政治人物,政治族群(含其代稱)攻擊詞彙不予受理。  唯仍需注意刑法相關刑責,勿以身試法。 第一章 總則 4.對於累犯者,加重水桶,水桶天數 為 水桶天數 x 2 x (前科次數) 四、違規文章代碼與說明: 違規文章代碼(AID): #1Nk_e789 第一次 觸犯版規3-1 → ZMittermeyer: 山姓男子誰答腔就是誰啊 還住在八里 社會底層XDDD 08/23 17:33 → ZMittermeyer: 而且最妙的是山姓男子被抓走後在法庭崩潰說他憂鬱症 08/23 17:34 → ZMittermeyer: 請檢察官法官放他一馬 靠北啊 你也有guts一點好嗎 08/23 17:35 → ZMittermeyer: 我在警察局是叫罵全場 檢院上光榮抗辯何罪之有的 08/23 17:35 住在八里 社會底層XDDD 是一種對於新北市八里區公民一種歧視言論 其實王永慶的四房羅XX和仇笑痴都住在八里 我們住社區 ZMittermeyer違反版規3-1特定 非政治族群(新北市八里區居民)侮辱歧視 說他們是社會底層 其實龍米路聖心女中一帶都是不錯的休閒住宅型公寓大廈 這種言詞是無知的歧視 應水桶一個月 第二次 觸犯版規3-1

08/23 17:38,
還好來政黑洗風向喔:D 不能老是搞這套 好好工作好嗎
08/23 17:38

08/23 17:40,
江姓煽惑犯罪犯你不用看不起自己 好歹你我上過社會新聞
08/23 17:40

08/23 17:41,
是不是有人認為恐嚇放炸彈殺學生很光榮?XDDDDDD
08/23 17:41

08/23 17:41,
你跟我比?XD 你也太看得起自己了吧 XDDDDDDDDDD
08/23 17:41

08/23 17:42,
耶靠北啊,你是被定罪的,我根本連起訴都沒有好嗎XD
08/23 17:42

08/23 17:42,
死前科的憂鬱症XDDD 北七
08/23 17:42

08/23 17:42,
我緩起訴耶 何時被定罪了 連院方都沒去 你有點常識吧
08/23 17:42

08/23 17:43,
死前科憂鬱症?? 你是攻擊非政治族群了嗎?:D
08/23 17:43

08/23 17:44,
開始用北七罵人拉 :D
08/23 17:44

08/23 17:44,
你別用米達邁亞這個名號好不好 這樣是羞辱這個小說人物
08/23 17:44

08/23 17:44,
光是有緣路過能回你講話,就已經夠看得起你了XD
08/23 17:44
討論串看下來ZMittermeyer所言,針對本人而來,在我的推文下留言,光是有緣路過能 回你講話....確定是針對Hellkitty的對話 攻擊Hellkitty 死 前科 的 憂鬱症 北七 明顯觸犯版規3-1 應水桶一個月 ==== 依據版規1-4 前科計算標準 所以總計二次行為 如果成立 尚未水桶刑期計算如下 第一次 30天 第二次 30x2x1前科= 60天 第三次 30x2x2前科=120天 ============================= 總計待水桶天數 210天 目前有可能文章代碼(AID): #1NkQUHOn 會成立 如果成立 會有兩次前科 故先幫版主算好 版主群如果認為有哪幾次不成立請自己依照試算表處理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203.1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72087940.A.D83.html

08/25 12:44, , 1F
政檢2-1 只算一次
08/25 12:44, 1F

08/25 12:48, , 2F
非當事人回文?
08/25 12:48, 2F

08/25 12:49, , 3F
你看到已經標記M?
08/25 12:49, 3F

08/25 12:50, , 4F
政檢版規5-3
08/25 12:50, 4F

08/25 12:53, , 5F
我眼睛有業障 看不到我有回文
08/25 12:53, 5F

08/25 12:53, , 6F
被檢舉人不能抗辯 還要推文嗎?
08/25 12:53, 6F

08/25 22:06, , 7F
請ZMittermeyer 24小時內前來抗辯
08/25 22:06, 7F

08/27 20:05, , 8F
抗辯結束,開始審理
08/27 20:05, 8F

08/27 20:06, , 9F
板主意見是無罪 可看出推文內為兩造私人糾紛
08/27 20:06, 9F

09/01 23:48, , 10F
同pinkkate 認同無犯板規 係判斷兩造私人恩怨
09/01 23:48, 10F

09/01 23:49, , 11F
結案
09/01 23:49, 11F
文章代碼(AID): #1NlaU4s3 (HateP_Pic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