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1NVowTie 政黑板規3-1 angellll
一、檢舉人ID:Chenhsiutsai
二、被檢舉人ID:angellll
三、違反板規:
第三章 水桶篇
1.推文或文章內容含有對特定使用者、特定族群進行言詞侮辱、威脅、謾罵、
引戰之文章,違規者依程度判水桶一個月~三個月。
四、違規文章代碼與說明:
#1NVowTie (HatePolitics)
推文節錄:
→ angellll: 一個換跳板的反串 似乎沒有什麼說服力 07/08 12:54
→ angellll: 比如說orzxx chenhsixxxxx m1955xx之類的 07/08 12:57
→ angellll: 他已為換跳板就可以開分身了 問題是 07/08 13:08
→ angellll: 這樣反而更好認 話說在組務板開分身自彈自唱 07/08 13:09
→ angellll: 罪罰多重呢? 07/08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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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舉證chenhsiutsai 本帳號和其他兩帳號
m195565以及 orzxx(不知道全名是啥)
是在組務及政黑政檢版開分身自彈自唱
如無法舉證應視同對特定使用者言詞污辱,引戰
依政黑板規3-1,應水桶1-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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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67959907.A.4F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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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中華民國刑法:
一、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罪
(一)客觀要件(指就事物外觀可以發覺的特徵要件)
1. 客觀要件:
(1)侮辱行為:係指未指明具體事實,而其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其
方式並無限制,如豎中指亦屬之;惟若以暴力方式為之,如噴漆、潑糞等,依本條第二項
加重處罰。
(2)行為主體:具行為能力的任何自然人,意指只要沒有精神障礙之人均屬之,如國二
學生罵老師為「烏龜蛋」亦應處罰,惟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另行處置。
(3)行為客體:指主體以外特定或可得推知知他人而言,如:某名字兩個字的前執政高
層….
(4)情狀:「公然」係指行為時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多數人所可共見共聞的情形,如夾
報傳單、凱悅lobby….
2. 主觀要件(係指行為人內心對行為意義的認知及決定):
行為人於行為時對其行為之內容將造成貶損他人人格上社會評價具備故意
a網友所為完全符合刑法所述「行為客體」
※ 編輯: chenhsiutsai (223.140.10.133), 07/16/2016 06:5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