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恨] 24歲女生 國道撞死人回家睡覺,事後毫딠…
第一次貼文
竟然是為了這樣傷心的事
往生者是我舅舅,年輕時長得非常俊秀,到現在54歲還每天跟我舅媽打情罵俏
一個冷血的 xx ,毀了一個家庭,帶給了親友無限的傷痛,事後卻毫無悔意...
連結是我表妹的blog http://www.wretch.cc/blog/lucky1230/22295510
以下轉貼全文,如果鄉民們方便的話,請幫推blog 及此文,讓本案進入公正公平的審理
我父親潘順平是托板車司機,97年11月12號晚上10點多於返家路上車子沒油於是拿著自備
的塑膠桶至加油站買油,再返回停車處加油,並打了警示燈。
此時駕駛洪珮茹(24歲)與朋友在台中慶生後返家經過交流道時竟以飛快的車速(交流道出
口處並為減速道路)撞上我父親後逃逸,竟說是不知道撞到什麼離開現場至少1個小時才去
投案,再跟警察重新照相。
(我的相本會刊登肇事者車子照片請大家看是否能夠不發現發生什麼事)肇事者的車子玻璃
都破掉,車身嚴重凹陷損壞,還有我父親被拖行時遺留的肉屑。
我父親遺體掉落處,與肇事點距離長達26.7公尺之遠。
後來母親於同日夜間11點左右接獲通知,父親已經死亡,我們見到的父親殘缺不全,甚至
只能用.袋子裝著部分遺體,而且是未經任何車輛在撞擊過的,(因為肇事車後剛好跟一台
拖吊車,一直到拖行許久後我父親遺體掉落他們才知肇事車是撞到人,於是由兩個人顧我
父親遺體,才通知救護車等,他們有跟我們請相關費用這些都有收據的),我的父親在我
們趕至賓儀館時當他被拖出冰櫃我慢慢的走進看到他趴在那裡,我看那頭髮那背影我知道
那是我爸爸,當我們衝過去想看他正面時卻看到他沒有臉了,他的臉變成一攤繳碎的肉放
在頭旁他的四肢殘缺不全只剩一之手其他都成為碎肉,用袋子裝起來放在本來應該是腳的
地方,我們真的崩潰了也都瘋了。
在傷痛之於趕往國道第三隊準備瞭解案情,卻發現肇事者在裡面呼呼大睡我們到時還睡的
眼睛都腫起來還問說就是她們喔,還有警察(後來他看我們在看跑去換便服)泡茶給她們親
友喝甚至肇事者的親人或朋友有一位是穿警員外套,一直到我們到警局時並在泡茶員警及
穿著警察外套之男子離開後才將肇事者關進臨時拘留所裡,肇事者一臉鎮定,警方對我們
也都冷言冷語態度不理不睬,卻對肇事者相當關切,讓人心寒至極。
在警局時警方說 : 有幫肇事者酒測試0.0
後來我問說 : 那有作尿液檢驗嗎?
警方很不以為然的說 : 他又沒有吸毒前科幹麻要驗。
我接著說 : 沒被抓到不表示他沒吸過毒吧,現在持有毒品的人那麼普遍。
警方才淡淡的說 : 如果你要求就幫你驗吧。
之後警方就對我們很冷漠。我們就想,難道因為我們不是警方人員就該受到如此待遇嗎?
我父親死狀悽慘,一個24歲的女生竟然可以再犯下如此大錯時鎮定的嚇人,完全不害怕不
愧疚,甚至睡的很安穩
難道就因為她有後台就算是殺人也是不要緊的嗎?
還是這個肇事者只是頂替的呢?
重要的是離開警局後,我爸的隨車人員也就是我們的證人才告訴我們他
(證人)在警局被威脅不要亂說話,不然就把他抓去關起來,因為那位隨車人員智能不很好
,就非常的害怕,做筆錄時一率都回答不知道,跟我們說時都還發抖。
這些就是人民的保母對我們被害家屬所做的一切.
而且一直到事情發生後隔天肇事者及其母親都未去關切過我父親,直至13日下午我們跟檢
察官說她們都沒來看過我父親的遺體,都未看到她是多麼殘忍的把一個人拖行著,於14號
8點33分肇事者母親才打來說要來祭拜我父親(並不是看我父親)
我說:為什麼事發當下都不來看,等我父親外貌都修補過了才要來看?
肇事者母親竟回答我說:因為事發當天(在警局時)他很有誠意要跟我們道歉我們很冷漠
我說:妳們的誠意就是在那邊泡茶睡覺,妳們連面對自己犯下的錯的心都有。
而且我父親死的那麼慘難道我們還要熱情的跟她打招呼嗎?感謝她女兒狠心把我父親拖行
那麼遠後一個多小時後又回來投案嗎?
事後我們去國道第三隊調閱肇事圖時
警方竟還說 : 那個肇事者好有良心喔. 事後還回來自首耶.
如果她有良心
為何在撞擊後不願意立即停車察看,反而一路開回家?是想掩飾什麼嗎?
總是在檢察官面前假意道歉想盡辦法推拖罪責?談論和解時依附你奈我何的樣子
如果她有良心當時願意停下車或許今天我父親還活著,不然至少他也是個完整的身體。
如果當時她停下車,就算我父親身體有殘缺了,我們願意用最大的心力來照顧他,只要他
活著,再辛苦的路我們都會陪著他走過。
為什麼她要這麼狠心的毀了我的家?
肇事圖上甚至還附註只對肇事者有利的話語
如:
1.肇事者返回現場因在該路段有撞到東西但"未知"有無撞到人
2.我父親"佔用"減速道路等字眼
但卻未著名因"道路縮減"之關係,交流道出口前的路肩僅二公尺寬,因大貨車車寬二點五
公尺,我父親車已經停到無法再往內測靠近了故我父親的車輪有一輪是在減速道路上.(如
下圖)
警方一面的偏袒肇事者
請大家告訴我,難道我們不是警方人員就應該受到像犯罪
者般的待遇嗎?
明明是受害者,卻搞的像加害者一樣,這一切都應該嗎?
事後12月2號穿著警察外套之男子來我家裡談論和解時,態度也非常之強硬擺明了我們拿
他們沒哲,肇事者家屬(其母)也非常沒有誠意,一附你奈我何的模樣,難道這個世界就是
這樣嗎?
官官相護欺負我們平凡的老百姓嗎?
這就是政府保護我們人民的方法嗎?
利用特權的職業來欺壓我們受害者感覺很威風嗎?
相關照片都在相本...
以上都是事實,並未虛構,相關內容也都告知檢察官及內政部國道督察處希望能還給我們
一個公道
警方12月2號之官方回答(紅字是我的附註)
台端電子信件敬悉,說明如下:
一、 依據國道公路警察局 97年11月18日 公警交字第0970074031號影轉 台端
97年11月14日 致國道公路警察局首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 查本隊勤務指揮中心 97年11月12日22時35分接獲警廣電台電話通報,於國
一公路員林交流道南下出口處有一行人逆嚮往北行走,執勤人員旋即派遣就近巡邏車(356
車)前往查看並排除,復於22時42分接獲邱姓用路人電話報稱上述路段有人被車輛撞到在
外側車道間,處理人員於22時49分抵達事故現場發現955-TF號大自貨車停於外側路肩,減
速車道上躺著死者潘順平且傷勢嚴重,處理員警乃驅前救護並通報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救護
車、分隊長、刑事組等單位與人員到場協助處理、採證、警戒與通報鄰近友隊(第四警察
隊)協助注意攔查肇事車輛工作,並向955-TF號大自貨車隨車人員蔡○丁詢問駕駛人姓名
、聯絡電話等資料回報勤務指揮中心,於23時38分通知死者潘順平家屬,均有紀錄可稽。
三、 是日23時13分刑事組與分隊長到場瞭解案陳情後,刑事組人員乃先行下交流
道附近查看有無疑似肇事之車輛,於23時25分一名自稱洪○茹女性駕駛人駕駛8462-LK號
自小客車抵達肇事現場向處理員警聲稱,渠駕車經過該路段時撞到東西,一時緊張不敢下
車察看(這就是她當時為何把我父親拖行如此之遠的理由),等到返家後發現車輛有撞擊痕
跡及附著之頭髮(請大家看看照片跟錄影有可能到回家才發現嗎?),乃再駕車返回現場向
處理員警自首,處理員警立即以肇事現場掉落之燈殼碎片比對肇事車輛後吻合(現場錄影
存證),乃於肇事現場向自稱肇事者洪○茹實施酒精測試,測定值為0,無酒精成份反應(
現場錄影存證),並對洪○茹身份查證及告之如有頂替他人及作不實之陳述將負刑事法律
責任,肇事現場於是日23時56分排除,相關人員與肇事車輛帶回員林分隊製作相關資料與
處理,並於員林分隊採集洪○茹尿液送驗在案(驗尿也是經由我所要求的),蒐證與處理程
序均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程序與規定,合先敘明。
四、 台端質疑本交通事故案是否有換人頂替、有無對肇事者實施酒精測試、有否
掩蓋事實及更改事發時間等1情,經查案發時間、處理經過詳如二、三項,非如 台端所
述情節,另有關陳指「處理員警善待肇事者、泡茶給他們親友喝、、、」1節,乃因本交
通事故案已涉刑事案件,製作相關資料過於冗長,故請值班人員戒護肇事者及提供茶水與
會客室供其親友休息係屬人之常情(當時在警局泡茶的雖穿著警方制服但我們到時看到我
們一直看才換便服.當下我們到時還冷眼的看著我們.而且躺再茶水間睡的很安穩的是肇事
者洪珮茹非其親友.為何肇事者是在其親友團離開才關進臨時拘留所呢?警方對我們也都冷
言冷語態度不理不睬,卻對肇事者相當關切,這不是很奇怪嗎?。);製作955-TF號大自貨
車隨車人員蔡○丁調查筆錄時,係告之應將事發經過據實回答,若作不實之陳述將觸犯刑
事法律責任,非 台端所言有威脅蔡員不要亂說話等陳情(隨車人員也告知過檢察官當時
的情形一切有筆錄作證),本隊處理員警秉持救人第一及公平、公正原則處理本案,絕無
台端所指偏袒對照之情事,尚請諒察。(那為何公司老闆是由我們家屬自己告知呢?根據
這點為何沒答覆呢?)
五、 若仍有其他移義可逕與 04-8884116 轉357本隊交通組
事故審核業務或刑事組(分機363)人員聯絡。謝謝來信。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 敬復
承辦人:吳進成
以上是就是他們給我的答案...如果是發生在你們身上你們能接受嗎??
希望大家可以站出來,幫我還我父親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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