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有留言的鄉民要小心啊

看板Hate作者 (tommy421)時間19年前 (2005/05/14 09:27),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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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及誹謗罪 4/30/05 / 12:31 AM - 教育相關 學校留言板裡,偶有學生留下一些謾罵的字眼,找一些法律上的相關規定,供大家參考。 網路毀謗侮辱無所遁形 A.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 B.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謂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 ...等。 C.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 詐欺..等。 D.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 條的毀謗罪。 E.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 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 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F.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牽 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是涉及價值判斷問題,必須由 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G.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 ,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 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 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 】,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H.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 害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http://www.lyjh.ptc.edu.tw/Sinews/gb/pronouncement.htm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公然侮辱案例 問題學生小明,與李老師素有嫌隙,某日,李老師授課中途,小明即大聲 鼓噪,嚴重影響老師上課情緒,老師履次規勸不聽之下,大聲斥責小明: 「不想上課的話,到教室後面罰站,不要影響同學上課。」不料小明竟回 以:「XX娘!我幹麼要到後面罰站。」粗鄙的言語,令在場老師與同學十 分錯鄂。試問:小明對李老師辱罵三字經的行為,其法律責任為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引述《airplanes (失落,真美好。)》之銘言: : ※ 引述《JustPractice (改個暱稱)》之銘言: : : 從IP應該是追的到人的 : : 到時候不是鬧留言版被抓 : : 而是公然po出色情連結被抓@@ : : 不要因為畜生而葬送自己啊 : : 小心小心 : 要怎麼查ip啊 你比較瞭解的樣子 :  可否略告訴我方法 :  而且它在填寫內容之前 不是可以選擇要否留個人資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48.225

203.204.0.223 05/14, , 1F
小奶是陳述事實.不是誹謗^.^
203.204.0.223 05/14, 1F

140.115.221.131 05/14, , 2F
鄉民的行為跟烙人感覺沒什麼兩樣都是群眾暴力
140.115.221.131 05/14, 2F

210.192.197.233 05/14, , 3F
問啥洨?
210.192.197.233 05/14, 3F

61.230.194.233 05/14, , 4F
推一樓...陳述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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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2XLGL0B (H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