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辦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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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辦法施行細則
民國94年1月6日本校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學
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辦法」第七條
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以下簡稱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除有特別規定
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三條 本標準係按九十三年度課外活動預算訂定,其增減得依當年度課外活動核定經費
比例調整並公告之。
一、辦理幹訓或營隊活動:
1.活動為期一天,補助經費新台幣一千元至三千元整。
2.活動為期兩天一夜,補助經費新台幣二千元至五千元整。
3.活動為期三天(含)以上,補助經費新台幣三千元至六千元整。
4.各社團每學期辦理幹訓或營隊活動以補助一次為限,系學會及校友會所屬之社會服務團
可另行申請
辦理幹訓乙次。
二、辦理學術活動:
1. 辦理講演、研討座談會,補助每場每一講演者經費新台幣一千元至二千元整。講演者
需由校內外學有專精之人士擔任,社團內學長之授課,不在補助之列。
2. 辦理展覽活動,補助每場經費新台幣一千元至三千元整。
3. 辦理比賽活動,補助每場經費新台幣一千元至三千元整。
4. 辦理研習班活動,補助每場經費新台幣一千元至三千元整,本項活動每學期以補助一
次為限。
5. 辦理社團課程活動,補助每場經費新台幣一千元至三千元整,本項活動每學期以補助
一次為限。
三、出版刊物:
1. 出版報紙型刊物,每期補助經費新台幣一千元至五千元整。
2. 出版雜誌型刊物,每期補助經費新台幣五千元至一萬元整。
3. 社團出版刊物應依「國立台灣大學學生社團出版刊物輔導及文稿評閱辦法」相關規定
辦理。
4. 刊物補助限出刊後一月內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四、社團使用財物之維修或添置:
1. 以器材維修為主,新設備添置次之,每學期每社團以補助乙次為限。
2. 以非消耗性之硬體設備為主,並視各社團屬性之不同補助之。
五、辦理康樂活動:
1. 辦理小型演奏會,補助每場經費新台幣三千元至八千元整。
2. 辦理大型演奏會,補助每場經費新台幣五千元至一萬元整。
3. 辦理校外公演活動,補助每場經費新台幣八千元至一萬五千元整。
4. 辦理巡迴演出活動,補助每場經費新台幣一萬二千元至二萬五千元整。
5. 參加校際性院、系盃比賽,活動地點為台中(含)以北者,補助經費新台幣三千元至
五千元
整;台中以南者,補助經費新台幣五千元至一萬元整;主辦活動者補助經費新台幣五
千元至二
萬元整。
6. 辦理全校性、院系間、社團間之交流活動,補助經費新台幣二千元至二萬元整,辦理
此類活
動,每學期以申請一次補助為限。
7. 申請校外技藝專家指導費,依每學期申請社團之數量,由該項預算平均分配之;本項
申請應符
合社團成立之宗旨,每學期以申請一次為限,並應每週指導該學生社團活動至少一次
為原則。
六、辦理社會服務活動:
1. 辦理學期中社會服務活動,每隊補助經費新台幣三千元至五千元整。
2. 辦理寒暑假社會服務活動,每隊補助經費新台幣八千元至三萬元整。
3. 寒暑假社會服務隊活動應於每年六月上旬及十二月向課外活動輔導單
位提出活動企畫書,活動
結束後應繳交出隊收支明細,以完成核銷手續。
七、辦理綜合性活動,依活動規模及性質補助之。
校外專案補助經費,依各該專案之規定辦理,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第四條 社團辦理各項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於活動前七個工作天檢附活動企畫書向課外活動輔導單位提出申請。
二、活動企畫書內容應詳附活動名稱、宗旨、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活動時間、地點、行
程表、經費預算、參加人員、工作人員及請求協助事項。
三、辦理較具風險之校外活動,需檢附保險單,未成年者並需檢附家長同意書。
第五條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辦法第六條所稱「申領結報
」,其程序如下:
一、本校年度預算內之課外活動經費申領結報:
1.學生社團於活動結束兩個月內,攜帶社章、社長私章、社團郵局存簿、活動照片兩
張,至課外活
動輔導單位洽原承辦人員處填寫(1)學生社團課外活動補助經費申請單存根二聯
單(2)社團經
費請款單二聯單。
2.領款
完成上述申領結報程序,約三週以上報核程序後,補助款項撥入社團在學校開立之郵
儲帳戶中。
3.逾期未完成上述程序,視為放棄該項經費補助。
二、校外贊助單位活動經費申領結報:
1.須獲得贊助單位及指導老師同意後填寫「開立領據申請書」, (領據申請約時七天
,由社團自行領
取寄送)。
2.學生社團取得贊助單位經費後,應先繳入學校出納單位。
3.核銷所附單據,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所有收據確為活動期間支出費用。
(2) 收據及統一發票上應說明使用單位、物品、品名、數量、單價及用途。
(3) 凡發票金額達新台幣一萬元(含)以上,須附一家以上之估價單(印刷海報及資料均應
有樣本)。
(4) 宿費、餐費 (便當、桌餐)及保險費等均需附名單。
(5) 核准免用統一發票商店之收據應蓋有店章、負責人私章。
(6) 店章上未註明統一編號之單據,必須加貼千分之四印花稅。
(7) 粘貼方式詳如附件樣式,且不得折疊,請按照規定辦理。
(8) 估價單、訂金等收據均不得作為單據核銷。
(9) 油資報銷上應詳填使用人、用途及車號。
4.活動結束後兩週內請攜帶社章、社長私章、社團郵局存簿、成果報告書暨補助單
位要求之文件至課
外活動輔導單位辦理核銷事宜。
5.公家單位要求原始支出憑證者,應配合會計年度,最遲需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前
一個月(十一月底)
核銷完畢。
6.已開立領據,若因故無法獲得經費補助,應將原領據退還學校,始可結案。
7.獲校外經費補助,且款項已撥存本校者,如無法於當年度完成核銷手續,除有特
別原因外,經書函
催報,仍未申報者,視為放棄該項補助款,課外活動輔導單位得視情況簽報將該
補助款轉入校務基
金統一運用。
三、申請校外單位經費補助者,請依各該單位所定之期限,檢附活動企畫書,由學校出具
公函提出申請。
第六條 本細則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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