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我最近才註冊 請多死掉^^
麵哥 這種資料我不會自己查喔~~
當然是看不懂才問的啦~~
請用白話文解釋專利代理人的工作和福利.....
這是我比較想知道的吧^^
: 轉錄自http://stlc.iii.org.tw/regu/ipr/6cc.htm
: [法規名稱]專利代理人規則
: [公布日期]44年10月26日 [公布機關]經濟部
: [異動經過]
: 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七月十八日經濟部訂定發布同日施行
: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經濟部修正發布
: 第一條
: 本規則依專利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專利代理人受專利呈請人委託,得辦理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之呈請專利及有
: 關專利事項。
: 第三條
: 中華民國人民在國內有住所,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檢附證件,向專利掌
: 理機關申請登記,為專利代理人:
: 一、取得司法官或律師或會計師資格者。
: 二、領有工礦業技師登記證書者。
: 三、凡畢業於專科以上學校,並曾在專利掌理機關擔任專利審查事務二年以
: 上者。
: 第四條
: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專利代理人。
: 一、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二、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 四、現任公務員。
: 五、曾受本規則第十條撤銷登記之處分者。
: 第五條
: 申請專利代理人登記,應繳納登記費三十元。
: 第六條
: 申請登記專利代理人經專利掌理機關審查合格者,發給專利代理人證書。
: 前項申請未經核准者,申請人如有不服時,得於通知送達三十日內,向經濟
: 部申請最後核定。
: 第七條
: 專利掌理機關應置專利人名簿,登記左列事項:
: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資歷、住址。
: 二、事務所。
: 三、專利代理人證書號數。
: 四、登記年月日。
: 五、處分事項。
: 第八條
: 專利代理人不得洩漏或盜用職務上所知關於委託人之發明或創作。
: 第九條
: 專利代理人經核准登記後,發現有本規則第四條所規定情事之一時,由專利
: 掌理機關撤銷登記。
: 第十條
: 專利代理人違反本規則第八條之規定者,由專利掌理機關視情節輕重,分別
: 予以左列之處分:
: 一、警告。
: 二、停止執行職務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 三、撤銷登記。
: 前項處分,專利代理人如有不服時,得於處分送達三十日內,向經濟部申請
: 最後核定。
: 第十一條
: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專利法施行細則有關各條之規定。
: 第十二條
: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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