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我最近才註冊 請多死掉^^

看板HSNU_874作者 (Kiss the rain)時間20年前 (2005/07/16 01:2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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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rtholomew (小窮的好朋友)》之銘言: : ※ 引述《wangda (IOU)》之銘言: : : 對呀 抱歉上次沒到啊~~~ : : 我是在華寶通訊 賣屁也在這裡 他跟我同期進來 : : 緊身明年也會來同一家公司喔~~ : : 前幾天居然遇到翁宏 他居然接了華寶的專利代理人工作 !! : : 真是厲害啦~~ : 喔~~那到底什麼是專利代理人阿?? 聽起來很屌^^ : 還有...華寶的待遇如何?? 福利好不好?? 說一下ㄇㄟ.... 轉錄自http://stlc.iii.org.tw/regu/ipr/6cc.htm [法規名稱]專利代理人規則 [公布日期]44年10月26日   [公布機關]經濟部 [異動經過] 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七月十八日經濟部訂定發布同日施行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經濟部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規則依專利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專利代理人受專利呈請人委託,得辦理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之呈請專利及有  關專利事項。  第三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國內有住所,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檢附證件,向專利掌  理機關申請登記,為專利代理人:  一、取得司法官或律師或會計師資格者。  二、領有工礦業技師登記證書者。  三、凡畢業於專科以上學校,並曾在專利掌理機關擔任專利審查事務二年以    上者。  第四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專利代理人。  一、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現任公務員。  五、曾受本規則第十條撤銷登記之處分者。  第五條  申請專利代理人登記,應繳納登記費三十元。  第六條  申請登記專利代理人經專利掌理機關審查合格者,發給專利代理人證書。  前項申請未經核准者,申請人如有不服時,得於通知送達三十日內,向經濟  部申請最後核定。  第七條  專利掌理機關應置專利人名簿,登記左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資歷、住址。  二、事務所。  三、專利代理人證書號數。  四、登記年月日。  五、處分事項。  第八條  專利代理人不得洩漏或盜用職務上所知關於委託人之發明或創作。  第九條  專利代理人經核准登記後,發現有本規則第四條所規定情事之一時,由專利  掌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十條  專利代理人違反本規則第八條之規定者,由專利掌理機關視情節輕重,分別  予以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停止執行職務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三、撤銷登記。  前項處分,專利代理人如有不服時,得於處分送達三十日內,向經濟部申請  最後核定。  第十一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專利法施行細則有關各條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施行。 -- 、〝 〞 、 ’ 爛 、 ╭–╮〝╰○︿′ PTT ╰當╯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117.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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