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我最近才註冊 請多死掉^^
※ 引述《bartholomew (小窮的好朋友)》之銘言:
: ※ 引述《wangda (IOU)》之銘言:
: : 對呀 抱歉上次沒到啊~~~
: : 我是在華寶通訊 賣屁也在這裡 他跟我同期進來
: : 緊身明年也會來同一家公司喔~~
: : 前幾天居然遇到翁宏 他居然接了華寶的專利代理人工作 !!
: : 真是厲害啦~~
: 喔~~那到底什麼是專利代理人阿?? 聽起來很屌^^
: 還有...華寶的待遇如何?? 福利好不好?? 說一下ㄇㄟ....
轉錄自http://stlc.iii.org.tw/regu/ipr/6cc.htm
[法規名稱]專利代理人規則
[公布日期]44年10月26日 [公布機關]經濟部
[異動經過]
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七月十八日經濟部訂定發布同日施行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經濟部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規則依專利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專利代理人受專利呈請人委託,得辦理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之呈請專利及有
關專利事項。
第三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國內有住所,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檢附證件,向專利掌
理機關申請登記,為專利代理人:
一、取得司法官或律師或會計師資格者。
二、領有工礦業技師登記證書者。
三、凡畢業於專科以上學校,並曾在專利掌理機關擔任專利審查事務二年以
上者。
第四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專利代理人。
一、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現任公務員。
五、曾受本規則第十條撤銷登記之處分者。
第五條
申請專利代理人登記,應繳納登記費三十元。
第六條
申請登記專利代理人經專利掌理機關審查合格者,發給專利代理人證書。
前項申請未經核准者,申請人如有不服時,得於通知送達三十日內,向經濟
部申請最後核定。
第七條
專利掌理機關應置專利人名簿,登記左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資歷、住址。
二、事務所。
三、專利代理人證書號數。
四、登記年月日。
五、處分事項。
第八條
專利代理人不得洩漏或盜用職務上所知關於委託人之發明或創作。
第九條
專利代理人經核准登記後,發現有本規則第四條所規定情事之一時,由專利
掌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十條
專利代理人違反本規則第八條之規定者,由專利掌理機關視情節輕重,分別
予以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停止執行職務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三、撤銷登記。
前項處分,專利代理人如有不服時,得於處分送達三十日內,向經濟部申請
最後核定。
第十一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專利法施行細則有關各條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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