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雙周變形工時之處理
各位前輩大家好,
小弟有一些關於雙周變形工時的疑惑讓我非常困擾
懇請前輩幫忙解惑。
目前公司的狀況是這樣子
1.公司每月10日發薪一次。
2.採排班制。
如以單週為工時的計算區間,一例一休實施後,
我發現會產生一些奇怪的狀況,參考以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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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第一週只休一天例假,第二週休了一天例假一天休息日和請了一天事假。
第一週休息日出勤如以8小時計,換算後相當於要發給10.65小時的工資。
(1.34*2+1.67*6=10.65)
而第二週請了1天事假,也只扣掉8小時的工資。
一來一往差了2.65小時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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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狀況到最後會變成員工有事要請事假會很難請,
所以在考慮想要改成雙周變形工時,
依據規定只要上班沒超過六天且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就可以,
這樣員工就可以透過休息日的挪移來達到連休。
但在實際操作時發現有以下的問題:
2017年1月份有31天,以日一二三四五六為一週。
2017年1月1日至1月7日為第一週
2017年1月8日至1月14日為第二週
2017年1月15日至1月21日為第三週
2017年1月22日至1月28日為第四週
第一、二週為雙週變形工時的第一週期
第三、四週為雙週變形工時的第二週期
最後1月份剩下1月29日至1月31日3天,應該要怎麼處理?
是否應與2月份的2月1日至2月4日視為同一週計算?
如1月29至1月31日有進行加班,加班費是否可於與2月份薪資一併發給?
以上問題麻煩大家幫忙解答,感激不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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