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未滿定期契約三個月的資遣預告

看板HRM作者 (take thing as it comes)時間7年前 (2016/08/29 22:52), 7年前編輯推噓11(11027)
留言38則, 1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請教各位前輩: 老闆告知我公司有位同仁過考核期滿三個月不錄用(新人都有簽三個月定期聘僱契約) 在近九月中即期滿,他請我今天跟該員告知這件事,請他做好打算。 如要月底有尊嚴的離開,就自己填離職單自己走,而不是被告知沒通過考核。 (公司很少會這放棄人,一年頂多一兩個) 不然九月中還是必須要說bye bye 但是他在那邊不爽的在那邊灰,灰說要"我走可以,開非自願離職給我" 那不就變成資遣..... 所以我就拒絕他 他在那邊繼續灰說,他之前有去兩天被告知不用來了,那老闆有資遣他 去兩個禮拜也被叫走人,也是有資遣他。 (os:老闆阿.... 妳又選人選到地雷了.... 選到一個賣龍眼的....) 難道我遇到傳說中的,靠資遣半薪過生活的人嗎?! 平常看他工作慢慢熟熟摸摸的,這個時候他就整個精神抖擻起來了?!?! 我就跟他說,老闆也是想說提早讓你心裡有個底去做準備。 我就說:沒關係,那你就做到合約期滿那天! 他也說這時也要給他非自願離職單!<= 那跟資遣又有啥差別?可以不給?(問題一) PS:就我對勞基法的了解,我的判斷是不用給。 我是跟他說不可能! 他說沒關係,到時他也要去勞工局聲訴! <= 會成立嗎? (問題二) PS:我評估是九成公司會勝訴,但是勞基法上總是有模糊地帶,我沒把握會完全勝訴。 現在我心裡有最壞的打算,就是真的資遣他! 都鬧這麼不愉快了,之後半個多月左右也是混吃等死,算過資遣費也才三千出頭。 相較起來,資遣就乾脆點,事後跟老闆討論,他是覺得這種人給他領半年半薪。 實在太對不起各位繳稅的大家了!! 但是認知真考慮起來,如果是我,我果斷的資遣,爛蘋果就不要放在那邊發酵... 關於資遣這條路 由於她未滿三個月,要十天前告知要資遣嗎? 勞基法第十六條 沒規定未滿三個月前的情況,所以現在很矛盾要不要提前十天告知。 還是說我明天告知他,他領到資遣費就好? <= (問題三) PS:真不想再見到這個人十天... 請前輩能否為小弟解惑? 我接這位子後,第一次遇到這情況 資深的同仁說,以前沒簽定期契約,所以不ok的就直接資遣掉了 非常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5.164.16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72482331.A.220.html ※ 編輯: simbr (1.165.164.161), 08/29/2016 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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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所知 定期契約期滿無需以資遣處理,至於非自願離職,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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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終止一個月後仍然找不到工作,就服站有程序可認定非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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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一定要公司開給他。但需注意,有繼續性的工作不得為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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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對方可主張契約的定期無效,仍應給付資遣費,以上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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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是否有誤請前輩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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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9 23:45, , 6F
關於工作性質有沒有持續性的問題,正反兩方我都有辦法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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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調去攻擊,所以我自己搞得有點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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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業別真的可以簽定期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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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既然都提到受不了這個人,不如長痛不如短痛資遣費跟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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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工資發一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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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08:53, , 11F
能不能用定期契約...不是你說了就算啊...發資遣費了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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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09:40, , 12F
覺得你應該再了解一下勞基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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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 還有預告期的勞動基準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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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性質的定期契約我們公司被判無效喔,另外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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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未滿十天外都要提前十天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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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說是定期契約 但實際上就是俗稱的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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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們要員工走就要走資遣程序並在十天前做好資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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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在勞工局必輸~走民事才有機會贏~還是好好資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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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找該員談之前,我有跟公司的法律顧問討論,以及用勞/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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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身分個別打去兩個縣市的勞動局去詢問。這情況依然要提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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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天通報。 但是公司的定期勞動契約勉強還可以成立,但是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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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仲介討論,不是大量資遣,今年也資遣他一個,不影響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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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外勞的申請,所以考慮現在場面這麼難看,與其多付給他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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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多月的薪水,看他在那邊擺爛,倒不如資遣掉卡乾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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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這種人浪費時間灰下去,衍生出的隱藏成本就不划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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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 面試人時問他有沒有被資遣過,如果他隱藏不說,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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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如有意外,可以用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叫他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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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報到後,覺得他表現跟履歷上呈現的有落差,可否要求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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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過去投保紀錄,來看這履歷是否造假? 如果不一樣,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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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上述的條例請他離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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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9:58, , 31F
不管大不大量資遣都要十天前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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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務大多比較熟悉的是民法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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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已還是要了解一下勞動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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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12-1 要列舉遭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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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1:35, , 35F
就像你用11-5 勞工是有權要你拿出證明不可勝任之原因
08/31 11:35, 35F

08/31 11:47, , 36F
而且投保記錄是個資 勞工沒有義務提供
08/31 11:47, 36F

09/05 18:20, , 37F
他工作態度怎樣是一回事 你們弄定期契約就很有問題 兩件事
09/05 18:20, 37F

09/12 11:55, , 38F
遇過給推,資遣了事,感覺勞工再爛都受到法令保障工作權
09/12 11:55, 3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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