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wardhsz (antonio)》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LAqBx7d ]
: 作者: hawardhsz (antonio) 看板: LAW
: 標題: [問題] 國外出差 於轉機點停留排私人行程問題
: 時間: Mon Apr 13 12:15:51 2015
: 不太清楚是不是該PO在這邊詢問
: 但我找了很多版 這裡算是最接近的了
: 如果不該PO在這邊 敬請告知 我會刪文 謝謝
: 事情是這樣子的
: 我受雇於台灣的一家貿易公司 聘請的職稱為常駐墨西哥專員
: 公司提供我一年兩次回台灣的來回機票
: 上個月開始本公司公告新的出差人員購買機票相關規定如下:
: 接受任務出差及派駐同仁 去程和返程機票皆不得要求新增停點或於轉機停點
: 排入私人行程 延後返台日期或提早出差日期
: 除非有特殊事由 且須先取得董事長核可
: 我之前的作法是 在一年兩次的去程跟返程都會在轉機點停留幾天 安排私人行程
: 但是我都有按照規定請假(用年假或所謂的返休假抵扣)
: 請問公司新的規定是合理的嗎??我並沒有不請假而照領薪水
: 請問這個規定於法有據嗎?!
: 因為我感覺公司是完全針對我而公告新的規定
: 但在詢問HR之後 公司給我的說法是:
: 公司在管理上需承擔員工出差期間的安全風險,
: 故新增這一條款,因為期間員工有任何狀況發生,公司是無法免責的,
: 台灣勞基法對勞工的保障有要求,不是雙方一張切結書就可以閃的,
: 因為這張機票最終付款人是公司。這部份不是要為難員工,
: 而是希望公和私之間可以劃分,能事先預防事宜,特別是路途期間,
: 並不易舉證和說明可以免責。
: 我有回應公司 我反問公司 駐外同仁不是都有保意外險
: 萬一有甚麼意外事故 會由保險公司理賠 公司不用擔任何責任
: 而且我願意出示切結書甚至遺囑 讓公司可以免責
: 但是HR的人員 並沒有正面回答我這個問題
: 而是用反諷的語氣說:
: 非常謝謝您這麼為公司著想~說明了您個人事項的貼心安排。
: 相信您在如此體諒公司的立場之下,
: 您更明白遵守公司規範之必要是為身為員工職責之一,
: 就麻煩您和大家一樣共同依公司規定辦理了~
: 我想詢問大家的看法 公司這樣的新規定是合法的嗎??
: 還是說 這是個模糊地帶 勞基法並沒有明文規定
: 而是要看每家公司自己去制定相關規定了呢??
: 謝謝各位的指教
員工的免責切結在法院是沒有法律效用
非常專業的HR
可以請教原po在那家公司服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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