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部門解散 在留用名單內員工可否領資遣費

看板HRM作者 (咆嗚)時間12年前 (2013/05/04 00:48), 編輯推噓3(3011)
留言14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各位先進好: 在這邊想向各位先進求救 因公司部門解散 公司想於部門內留下小弟收拾既有案子的後續工作 其餘人直接談資遣 但可以預期的 原本整個部門分工的事情 壓在一個人身上是沒辦法也沒能力完成的 現在公司長官說 因為我在留用名單內 若堅持要離職 則拿不到資遣費也拿不到非自願離職書 但持續留下來 不但工作沒保障(因為案子收拾完就沒工作了) 而且公司部門業務也無法靠單獨一人進行 請問一下各位先進大德 這件事有解套的辦法嗎? 或是勞基法內有沒有相關的案例可以參考 目前只看到以下有點相關不知道適不適用 第 16 條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 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 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 同意留用。 前項同意留用之勞工,因個人因素不願留任時,不得請求雇主給予資遣費。 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 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第 17 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勞工及依前條第一項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 前之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或支付預告期間工 資,並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5.15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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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去法律板問 這板基本上不太回答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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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在你的情況不適用(另參閱勞基法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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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公司看有沒有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該法第2條)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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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勞基法14條違反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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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改變、契約在工作完成後就結束,應該都違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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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你和公司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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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就有資遣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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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理論上可行" (本人還是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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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違反調動五原則情況下,工作內容改變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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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能做多少就就做少,真的做不來也沒辦法,案子結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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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要留用你的,那就會派你新的工作,沒有新工作應該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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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資遣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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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6:18, , 13F
就準時上下班 部要多作超過的 老闆也許會資遣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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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0:21, , 14F
推樓上,在台灣擔心工作做不完都是勞工而不是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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