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簽約可要求延到試用期結束後嗎?
小妹近期有兩個面試,
A公司正職與B公家機關約聘,
兩份的工作內容都喜歡,
但由於B機關的薪資比A多了好幾張小朋友,
考量經濟因素, 較偏好B機關,
但B機關的錄取率只有3%以下,
在不確定會不會錄取B機關的情況下,
傾向有工作就先做!
剛接到A公司的錄取通知,
預估9月中到職,試用期3個月,
本週面試B機關時蠻順利,感覺有點錄取的希望,
該單位的人員說跑流程要2個月,
自己估算假如錄取年底可以去上班,
屆時再向A提辭呈..
因A公司一再強調要長期的,
9月中到職時若要我簽長期工作的契約,
1.
我可以以雙方都還未過3個月試用期為由,
請公司暫緩簽約嗎?
有點擔心違約有賠償金的問題,
2.
或者說, 在試用期間提辭呈, 沒有違約問題呢?
感謝版上大大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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