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勞保的空窗期與約聘人員解約的恰當方式
有兩個問題想請教各位HR前輩
1. 公司的約聘員工從派遣公司轉成正式員工
假設7/31派遣公司退勞保 8/1就直接上班了(畢竟是在同一間公司)
只是8/7公司才正式加勞保(HR的解釋是因為派遣公司的給的資料較慢有時間差)
此時10月了 同仁就收到單子 要求補繳8月的國民年金
有打去問勞保局的正確處理方式 只要本人寫聲明書就可以免繳
不過公司內部有個說法是
"因為勞保是按月去算的 所以就算8/1~8/6沒有申請對當事人的權益也沒有影響"
請問各位前輩 這句話是對的嗎?
我本來聽起來感覺好像是對的 不過後來又在想
如果是按月的 那8/7就有投勞保了 這樣應該連8月的國民年金也不用通知了
所以是只要空一天 就要繳整個月的國民年金?
這樣8月不就又有繳勞保 又有繳國民年金了嗎?
勞保如果沒有在到職日第一天公司就投保 會有甚麼實質上的影響嗎?
2. 公司採用一部分的約聘員工是想保留淘汰的方便程度
不過我在想 如果對方績效比較沒達到公司的要求
是可以直接無條件就不續約嗎?
還是需要先跟他面談幾次 還是需要一些甚麼證明說他比較不合乎公司的需求?
一般像這種例子 正確的操作手法會是甚麼呢?
要如何跟會被離職的(約聘)員工正確的面談 或者是和平的解決這件事情?
如果確定沒有要續約了 還需要再做一次面談嗎?
第二個問題還沒有發生 但只是想先了解各位先進一般的做法是不是有甚麼程序
因為我覺得這亦提滿敏感的 應該是需要好好處理的
除了人的問題之外 是否還有一些法定程序 或者是一些步驟大家都在執行的呢?
很想了解一般公司的做法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1.132.163
推
11/02 21:40, , 1F
11/02 21:40, 1F
→
11/02 21:40, , 2F
11/02 21:40, 2F
→
11/02 23:28, , 3F
11/02 23:28, 3F
→
11/02 23:28, , 4F
11/02 23:28, 4F
→
11/02 23:29, , 5F
11/02 23:29, 5F
→
11/02 23:29, , 6F
11/02 23:29, 6F
→
11/02 23:57, , 7F
11/02 23:57, 7F
→
11/02 23:57, , 8F
11/02 23:57, 8F
→
11/03 00:00, , 9F
11/03 00:00, 9F
→
11/08 17:48, , 10F
11/08 17:48, 10F
→
11/08 17:49, , 11F
11/08 17:49, 11F
→
11/08 17:50, , 12F
11/08 17:50, 12F
→
11/08 17:52, , 13F
11/08 17:52, 1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