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無形資產作價投資 30%列成本
股東以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若不能夠證明成本及必要費用,國稅局將以無形資
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的30%當作必要成本,其餘差額則依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漏報還要
處兩倍以下罰鍰。
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某科技公司股東20人,於93年度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
出資股款,金額達1,300萬元,因未能取得成本證明,被國稅局核定該技術的成本及必要
費用,為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的30%,核課20位股東的財產交易所得910萬元,除
補徵稅款120多萬元,外加罰鍰61萬元。
根據財政部解釋令,自93年度起,公司股東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
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的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將視為財產交易所得,股東應
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
因此,若股東獲得的出資股款,超過其所投入的成本,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
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的金額減除原取得成本的差額,自行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如未能提出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者,國稅局將認定該專門技術的成本及必要費用,以
按作價抵充股款的30%計算。
【2007/10/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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