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人資收到法院執行命令的扣薪動作
公司有位小明員工,日前收受(96.7/29)一件A銀行的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而且至目前為止也匯三分之一的薪資入A銀行了(假設匯款了三個月)
但是最近又收受(96/8/29)B銀行的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非正本文件,
我收受的是銀行跟我聯絡後所傳真而來的文案),我有跟B銀行經辦聯絡
並說明債務人目前有A銀行的命令執行,請B銀行發"移轉命令"來給我,我
才會執行扣薪分配給B銀行......(請問我這做法正確嗎?)
問題來了~~
請問那我是不是第四個月的扣薪金額不能給A銀行了(要將扣薪的金額先扣
押下來在公司戶頭不動),必須等到收到B銀行的移轉命令後我才能依債權
比例分配給A、B二家銀行?????
還是我依然持續將第四個月的扣薪金額匯款給A銀行,等到B銀行的移轉命
令來我再執行分配的動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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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2.55.2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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