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ule] 合法防守區域
※ [本文轉錄自 Lakers 看板]
作者: Javaris (忍耐與努力) 看板: Lakers
標題: [Rule] 合法防守區域
時間: Mon Jan 14 15:26:49 2008
1.合法的防守領域 :
a. 必須徹頭徹尾的建立自己的合法防守範圍區域,建立範圍的動作也必須合乎規範。
如何建立? 1. 提早站定位,並且正對攻擊者
2. 雙腳著地
b. 這個區域裡,包括防守者垂直起跳的那些領空範圍都屬其活動範圍。
c. 無論是否有起跳,防守者的雙手與雙臂可以高舉在自己的領空之上。
d. 當雙方有身體碰撞時,防守者只要待在垂直這塊領域,雙手伸直沒有超出範圍,無
須受犯規之處罰。
e. 進攻者無論於地面或是空中,不應對防守者造成身體接觸,或是以手臂侵犯防守者
合法防守區域,違者可吹犯規。
f. 防守者不可利用頂人、手臂揮擊、伸腳等動作來阻止攻擊者前進,如此行為已超出
個人垂直防守區域,可吹犯規。
2.進攻犯規的判定 :
a. 防守者已建立合法防守區域。
b. 防守球員為鞏固防守位置後,防守移位或站定時,一足或雙足可以在瞬間離開地板
,如此移位的方式應為正當的防守動作。
c. 身體接觸發生在軀幹時,防守球員已先站定位。
d. 防守者在持球者面前建立合法防守位置時,持球者沒有立即的停止向前或改變方向
致使球員發生身體接觸。
若以上四點均成立,則可判定持球者進攻犯規。
依照 Kwame 本日案例,該員在比賽剩 4.8 秒時,以合法動作建立合法防守範圍,並
無違反 1 法 f 款項的規定。
當雙方於比賽剩下 4.1 秒時發生身體接觸時,K姓男子垂直起跳方式保護防守領域,雙
臂無明顯下壓動作,合乎 1 法所有條款。另外雙方碰撞部位僅於身體軀幹,無手部接
觸現象,根據 2 法 c 款項的判定,K姓男子不須負犯規責任。
因此本席判定,K姓男子合乎圓柱體規則,做出合法的防守動作,無罪釋放;而 L姓男
子亦無違反 2 法任何規定,因此也不須負擔任何責任。然灰熊球團有三名球員於比賽
尚未終了時涉嫌進入場中,尚須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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