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天堂不撤守-政府應極盡可能保障身心障礙者

看板HCHS60312作者 (笨鳥慢飛)時間13年前 (2010/11/19 21:3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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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1-15 # 中國時報 # 【陳長文】 最近收到了殘障聯盟王祕書長的郵件。在信裡,她提到考上司法官的陳俊翰因為患有 肌萎縮症無法通過體檢而致不能當司法官,陳俊翰向馬總統陳情後,考選部再次啟動跨部 會的檢討。看了這則訊息我有許多感觸。「簡單的事,我們認真做」這句話很感動家中有 重度障礙孩子的筆者。雖然上帝在身心障礙者的身體留下了不完美,但是身心障礙者認真 的生活,他們比許多人都認真。 任何企業老闆,對是否要聘身心障礙員工,或許會有些猶豫,即便可以勝任,但相處 起來,總是較為不便。 但以社會角度來看,若一份工作,健康和身心障礙者都能勝任,我們應該留給後者, 因為健康的人可以為社會做身心障礙者無法做的工作。政府更應該是以社會整體角度來思 考的「公共企業」,若是有任何公務員的職位是身心障礙者也能勝任的,就應該要優先保 留給他們;即便不能保留,在體格上的限制,也應該要減少到最低限度。 這也就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精神,政府除了要積極的舉辦身心障礙人員特 種考試之外,也應該減少不合理的體位限制。然而,立法的精神並未認真落實。 陳俊翰是二○○六年律師考試的榜首,也具有會計師的身分。但因為他身患肌萎縮症 ,曾經截肢,只能坐在輪椅上。依據現行考試體格檢查規定,他無法擔任司法官。 像俊翰這樣認真而行動不便的孩子,是不是每一種職位的司法官都無法勝任?筆者知 道不是的。或許檢察官有時需要到外地勘查,但專門蒞庭的公訴組就未必,而聽訟的法官 也是俊翰可以勝任的工作。或許有人會問,在司法官的培訓中,要分發到那裡是要競爭的 ,憑什麼這些工作就要留給行動不便的俊翰?筆者會說,就因為健康的人可以在其他地方 貢獻。同樣的,如果俊翰有資格擔任司法官,視障者可以應考司法官並通過體格檢查嗎? 法官審判的一個「精神式的類比」叫作「蒙眼法官」(blind judge),就是說法官在 訴訟前,對於案情、兩造的身分應該是「盲目」的,這樣才能做出公正的判決。當然,這 只是一種「類比」,希望法官能夠用一顆公正的心,不受外顯的假象干擾所誤,審慎的用 正義之秤,實現公理。然而諷刺的是,當我們去揭櫫這種「心靈層次」的「盲目期待」, 卻在真實世界裡,剝奪了視障者成為法官的可能,剝奪了司法官的應考資格。 考選部對殘盟解釋,許多公務員應考限制,背後當然有一套邏輯:色盲不能擔任駐外 人員,他們無法開車接待賓客,也分辨不出國旗;五官畸型者不能應考調查局,因為行動 搜證時容易引人耳目。這些理由存不存在可以去辯證,但另一個層次是,就算這些說法有 部分確實,但真的沒有輔助性的措施能協助身心障礙者解決這些「被預設出來的困難」嗎 ? 而這中間更有憲法人權的價值必須重視貫徹,無論如何,政府都要負擔證明這些限制 確實正當且必要,並且沒有輔助性措施可以加以改善;同時,也要解釋達不到這些「預設 標準」的考生,無法勝任機關中的任何一個潛在職位,這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的要求 。 換言之,至少,政府要讓我們看到窮盡其努力的行動,做到「求其用而不可得」的誠 意,打破慣性與成見,嚴肅的去檢討公務員考試的每一項體位限制,廣納外界的專家學者 ,特別是身心障礙者團體的意見,來判斷有足夠的證據支持限制的必要性時,方能夠維持 該項限制。 身心障礙是上帝對人類的另一種恩典期待,「人」或許不完美,必須經由「政府」集 眾人之力來進一步完善。「政府」沒有權力主張「身心障礙 」的適用;政府無心,勢將讓 政府賴以存在的價值失所附麗;政府無能,則必會受到人民的唾棄。從殘障福利法到身心 障礙者保護法,再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連效率不時受到關注的立法院,都已經 完成三個輪次的立法詮釋了,行政、考試各院又豈能自外! (作者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會長) -- New lovers are nervous and tender, but smash everything. For the heart is an organ of fir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10.1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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