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爆卦] 世界其他先進國家之集會遊行法概況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cancooc (甩拉甩拉甩甩甩)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世界其他先進國家之集會遊行法概況
時間: Mon Nov 10 13:21:21 2008
1.美國 (事先許可制合憲/禁制令由法院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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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所保障者,為和平的集會請願之權利,因此和平的集會遊行,法律原則上不予以
限制,各地方的自治法規,主要則是規範集會遊行之平和進行及交通的流暢,但亦有些州
法律為許可制。在2002年的Thomas v. Chicago Park District一案中,聯邦最高法院認
為芝加哥公園管理局的事前許可制度合憲,只要系爭法令的許可要件與言論內容或主題無
關,就不是對言論自由的事前限制,但仍不代表所有的事前許可皆合憲,還是要一一檢視
許可的要件有無問題,例如禁制區的規定、許可被駁回的申訴時效等等。
....
警察局或被示威者,得以遊行對其或治安有立即而危險之危害為由,向法院申請禁制令,
禁止群眾集會遊行。若有群眾違反,則會構成藐視法庭罪。
2.英國 (事先報備制/違法受刑罰/內政部長下令禁止遊行)
....
公共秩序法規定,集會遊行需事先報備,該規定於1986年新增,在1986年前,多數的地方
法規早已要求遊行應事先報備。至於需報備的遊行主要有三種:為支持或反對某人某團體
之遊行示威、為公示某種社會運動之緣由而遊行、為紀念特殊事件而遊行;不需報備的遊
行則有兩種:出殯、傳統習慣。
受理報備的機關為遊行開始地之警察機關,若需遊行,發起人需於遊行前六日報備。若未
於六日前報備,或是實際遊行之日期、時間、路線與報備時不符,則處發起人400英鎊以
下罰金。
....
警察局對遊行得設定限制條件,如限制遊行之要件、內容,且得於遊行前或遊行中為之,
若違反限制,發起人處1000英鎊以下罰金、參與者處400英鎊以下罰金、煽動他人參與者
,處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警察局得在報請內政部長同意後,由警政局長下達命令禁止遊行。若違反禁止遊行之人,
亦有刑事制裁。對於設定遊行之條件或禁止遊行之命令,不得聲明不符。
3.日本 (無全國之集遊法/集遊場地為警察局分局長認可制)
....
中日本政府雖一度有意立全國性的集會遊行法,但功敗垂成。此外,該國之道路交通法第
七十七條則規定有關使用道路的權利,需經管轄該行為關係場所的警察分局長之認可
對於集會遊行場所的限制,在昭和四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東京地方法院的判決中,認為若
一律禁止而不檢討個別遊行的差異,有不當限制之虞而違憲。換言之,在日本法下,要限
制某些場所不得遊行不是不可以,但應該考慮集會遊行團體本身的情形作為判斷,此亦為
許可制下方會出現之爭議。
4.德國 (集遊基本權論/自由報備制/發生暴力可禁止)
....
德國基本法第八條明定集會自由為憲法上之權利,而遊行與示威則是集會時最常見且必要
的表達方式,同時成為憲法所保障的原始基本權。對於集會遊行,不得以不正當
之方式侵害之,同時若集會遊行產生暴力行為時,就不再被認為受到憲法保障,而可禁止
之。
德國集會遊行法自1953年施行起即採行報備制,無須事前得到許可,但在例外情形下,仍
可禁止人民集會。因此也有人稱德國許可制為異議制,也就是一旦發生得禁止事由時,便
可禁止已報備之集會。至於禁止室外集會遊行之情形有三大類:(1)攜帶武器之禁止。(2)
攜帶防衛性武器及蒙面之禁止。德國集會遊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概括禁止條款。對於集
會自由的合法性,來自於基本法而非集會遊行法,因此一個未報備的集會並不絕對被禁止
或解散
節錄自http://0rz.tw/f5511
野草莓的訴求:
自由報備制/廢除禁制區/廢除刑罰改行政罰/廢除警察解散權
有哪個先進民主國家 同時具備上述這些條件的 而無相對應的限制規定的?有嗎?
這樣的訴求真的符合你們口中的比例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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