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刪文條例第四條、處分條例第三之一條說明
首先要說明的是,如果需要板主對於看板使用規定進行說明,請用信件方式提出要求。
因為大家都忙,沒辦法一直回頭去看推文,隱藏在推文中的要求是很容易被忽略掉的。
首先是刪文條例:
│ 第四條 文章內容來源無法證實之文章。 │
這條要規範的不是文章內容,而是內容來源。所謂無法證實之來源,係指「朋友說」
、「聽說」、「據說」,或是「那個不能說出名字的人告訴我…」這一類的來源。
文章的立論如果建立在上開類型之來源,那就屬於第四條的刪除對象。
接著是處分條例:
│ 第三條 違反刪文條例第四條者,初犯者警告一次,再犯者水桶一週,此後 │
│ 再犯依次加倍累計。 │
│ 三之一 如違反刪文條例第四條之原因,為指稱球員、裁判或球團相關人士涉 │
│ 嫌簽賭之消息且未同時附上足徵公信之佐證,永久水桶,不予解除。 │
│ 於推文中違反此條例者亦同。 │
這條寫得很清楚,消息來源無法證實的文章,處分是循序漸進的。但只有指涉放水球
的部分是直接永久水桶,沒有例外。
之所以採取如此處分的理由,個人曾在群組版回覆如下:
│ 文章代碼(AID): #19_vvHrl (Sportcenter) [ptt.cc] Re: [申訴] BULLS版主判決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portcenter/M.1241488977.A.D6F.html │
大意略為:
在無法提出具體事證情況下進行質疑,只會讓看板討論陷入支持方與不支持方的無限回
圈。不但無法澄清真相,還會讓遭到指涉的球員和裁判蒙受無法解釋的冤屈。
基於此點,任何指稱比賽進行中有虛假的使用者,不論是指稱球員或是裁判,在無法提
出具體事證的情況下,一律處以無限期水桶。本板絕對反對在沒有實體證據下指控球員
或裁判的舉動。
也就是說,如果要以「肯定式」語氣表示「特定球員」有放水,那就必須要有佐證才能
講。本板過去不同意、現在也一樣不同意在沒有提出證據的情形下指稱特定球員涉入放
水事件。
至於證據要到什麼程度才算「足徵公信」,這個部分理應屬於板務執行時的心證考量,
不宜採用列舉的方式。但為了避免板友誤踩紅線,在此還是舉出幾項參考標準:
1. 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書。如果引用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書之內容,指稱特定球員涉入放
水事件,或指稱球員放水,屬於可以接受的範圍。
2. 已定讞之判決書。如果引用已定讞之判決書的內容,指稱特定球員涉入放水事件,
或指稱球員放水,屬於可以接受的範圍。
3. 媒體報導。如果引用媒體報導,指稱特定球員「疑似」涉入放水事件,或「疑似」
放水,屬於可以接受的範圍。
在這三項以外的證據,屬於自由裁量的部分,就不一一列舉了。
在此重申,如果要指稱球員放水或疑似放水,就要同時附上用來佐證此一說法的證據。
沒有馬上附上,又不能事後補上的,就是永久水桶,沒有例外。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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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也只有兩種狀況可以考慮。如果跟她結了婚,我一輩子都會用疑惑的眼光看她。
我會想『宓早就知道事情會變成這樣。』反過來說,如果我沒跟她結婚,就算宓知道會變
成那樣,也跟我無關。我就沒必要對自己最珍惜的她發出疑惑的眼光了。」「那就是……
愛上未來漫步者的我所能做的事情。」
龍族Ⅱ-虛假之愛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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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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