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想請問一下有關違約金

看板Gra-Travels作者 (貓王)時間21年前 (2003/04/25 00:34),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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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yin (可愛的大眼蛙^^*)》之銘言: : ※ 引述《wetwet (順風順風順風YA!!!)》之銘言: : : 打電話到觀光局或啥公家單位問問看~~~ : : 我是覺得很扯~~~ : 可以拜託大家告訴我一下要怎樣跟他爭取??? : 我們不想賠的莫名其妙 第一點先確定你們簽的是不是主管機關制定之國外旅遊定型契約書, 如果是的話賠償金額如我前篇所述。 如果不是的話這份契約仍是與不特定之多數相對人訂約之用定型化契 約,只是這種違反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旅遊文件之契約書,均應報 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後,始得實施。 一般來說,只有較特殊旅遊行程因解約後旅行社所受之損失較大,超 過一般定型契約書所規定之金額,才會訂定特別高的金額,所以我想你的 泰國行程不會是這種。要是當真契約中如此訂定,我想你可以主張消費者 保護法第11條的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應本平等互 惠之原則」、以及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 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比較賤一點的方法就是看看你們在簽約時,有沒有給你們一天的時間 審核旅遊契約。消保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 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觀光局所公告的旅遊契約之審閱期為一天。倘若旅行社並未依規定給 予旅客一天審閱期就簽約,該條文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該條款不構 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你們可主張 因為無一天的契約審閱期,所以該契約所規定之賠償金額無效。 不然再來就是希望泰國的疫情嚴重一點。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 會開會決議,若消費者想要取消感染地區(Affected Areas)的旅遊行程, 旅客不可以要求賠償,業者也不能索取「取消費」。就是把感染地區行程 列為不可歸責的事由,依下列規定辦理。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 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已 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甲方。 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 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一部後 ,應為有利於旅遊團體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得同意者,得拒絕之),如 因此支出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47.109

08/30 10:33,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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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g18RmW (Gra-Trav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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