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國營政風專A答案疑義

看板Gov_owned作者 (PTT JC)時間7年前 (2016/11/28 14:47), 7年前編輯推噓19(19032)
留言51則, 1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具有提問性質的文章經有人回答後不得自刪**** ---------看完可 CTRL+Y 刪除---------- 第八題 大學生甲為獲取學妹乙之芳心,將其筆電無償交由學妹乙使用,惟乙為了購買精 品? ,未得甲同意,以甲名義將該筆電出賣並交付予丙。有關甲、乙 、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 乙為無權處分,若丙為善意,丙善意取得該筆電所有權 (B) 該買賣契約,若經甲承認,契約有效 (C) 縱使丙為善意,仍無善意取得之適用 (D) 經甲承認乙之法律行為後,丙取得筆電所有權 答案給A,但我寫C,丙善意時不是得依民法801、948取得所有權嗎?答案應給C 第十五題 甲明知冷氣機故障,僅具送風功能,仍出售予不知情之乙並交付之。請問下列 有? 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尚未給付價金,縱使發現冷氣故障,甲亦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B) 乙收受後應儘速檢查冷氣機功能並立即通知甲 (C) 如乙買賣契約成立前已知冷氣機之瑕疵,甲當然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D) 甲不得於買賣契約中約定免除瑕疵擔保責任 答案給C,但依民法356條第1項前段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檢查其所受 領之物,如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答案應給B (版 友回答因為民法357所以答案是C 第十一題 有關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 夫妻於婚前或婚後,均得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 (B) 夫妻財產制之變更,應以書面為之 (C) 夫妻未約定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D) 夫妻財產制之變更,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給D。 但依民法1008條前段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 之對抗第三人。該第三人自然包含善意第三人。選項D應該沒有錯誤。 第二十二題 下列何種行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A) 為獨資事業之負責人 (B) 為訴訟行為 (C) 出租土地 (D) 拋棄繼承 答案給C。但民法第15-2條第1項第3款明訂為訴訟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而出租土地 係契約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 所以答案應該都可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216.2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v_owned/M.1480315663.A.BB4.html ※ 編輯: minekiss99 (111.240.216.219), 11/28/2016 14:49:40

11/28 15:00, , 1F
第八題我覺得是問無權代理,而不是無權處分,且縱使善意
11/28 15:00, 1F

11/28 15:00, , 2F
亦可能有重大過失
11/28 15:00, 2F

11/28 15:03, , 3F
第十一題,答案是純粹抄法條,但適用上你這樣解釋是可以的
11/28 15:03, 3F

11/28 15:04, , 4F
至於輔助宣告那題,應該是每一個選項都要輔助人同意
11/28 15:04, 4F

11/28 15:04, , 5F
沒有答案
11/28 15:04, 5F

11/28 15:10, , 6F
第8題用他人名義是無權代理
11/28 15:10, 6F

11/28 15:15, , 7F
第8題,無權代理沒有善意受讓的適用
11/28 15:15, 7F

11/28 15:16, , 8F
15題我也寫B嗚嗚
11/28 15:16, 8F

11/28 15:17, , 9F
但乙將筆電讓與丙之處分行為係物權行為,自然可適用
11/28 15:17, 9F

11/28 15:17, , 10F
物權善意受讓制度吧
11/28 15:17, 10F

11/28 15:20, , 12F
2.html?m=1
11/28 15:20, 12F

11/28 15:20, , 13F
重點是以甲名義出售...
11/28 15:20, 13F

11/28 15:21, , 14F
丙主觀上是跟甲成立契約,怎麼主張善意受讓?
11/28 15:21, 14F

11/28 15:29, , 15F
11/28 15:29, 15F

11/28 15:30, , 16F
上面連結的題目類似 說有適用善意受讓制度
11/28 15:30, 16F

11/28 15:45, , 17F
你連無權處分善意受讓跟 無權代理都分不清楚
11/28 15:45, 17F

11/28 15:56, , 18F
我再來研究看看好了 謝謝各位
11/28 15:56, 18F
※ 編輯: minekiss99 (223.136.129.169), 11/28/2016 15:58:47

11/28 17:48, , 19F
除了第8題我都跟你選一樣的欸哈哈好巧
11/28 17:48, 19F

11/28 18:13, , 20F
第八題乙交付的物權行為就是無權處分
11/28 18:13, 20F

11/28 18:14, , 21F
有善意受讓的適用才對 答案A錯在哪
11/28 18:14, 21F

11/28 19:41, , 22F
...你沒看到以甲名義出售,948但書也看一下吧
11/28 19:41, 22F

11/28 20:24, , 23F
交付是事實行為,處分行為是物權讓與合意
11/28 20:24, 23F

11/28 20:25, , 24F
把交付認為是物權行為,只能呵呵了
11/28 20:25, 24F

11/28 21:36, , 25F
15題B 357條免除責任
11/28 21:36, 25F
※ 編輯: minekiss99 (111.240.216.219), 11/28/2016 22:22:07

11/28 23:26, , 26F
我是覺得不用去講別人呵呵啦~每個人讀書都有盲點~除非你
11/28 23:26, 26F

11/28 23:26, , 27F
專A考100分再來講別人,要不然我覺得你蠻不厚道的
11/28 23:26, 27F

11/29 00:56, , 28F
不然說 把交付認為是物權行為,代表民總/物權根本沒讀通
11/29 00:56, 28F

11/29 00:57, , 29F
這樣有比較好嗎? 有輔助宣告那題就沒100啦, 97.33而已
11/29 00:57, 29F

11/29 01:06, , 30F
哇~~阿不就好棒棒~阿你是沒去考司法官還是考不上~來考
11/29 01:06, 30F

11/29 01:06, , 31F
國營真是委屈你了呢~別人的程度都太差了~
11/29 01:06, 31F

11/29 01:12, , 32F
應該比你好一點點啦^^ 比你棒棒
11/29 01:12, 32F

11/29 01:39, , 33F
你幾歲XD. 阿不是都讀通了~怎麼還沒考上司法官啊QAQ
11/29 01:39, 33F

11/29 01:39, , 34F
你知道你的法律知識在考上司法官的人眼裡也很呵呵嗎^
11/29 01:39, 34F

11/29 01:39, , 35F
___^
11/29 01:39, 35F

11/29 03:10, , 36F
理性討論啦不要吵架,這題本來就包括債權和物權行為啦
11/29 03:10, 36F

11/29 03:11, , 37F
交付也是動產所有權移轉的要件之一,其實我覺得應該是在於
11/29 03:11, 37F

11/29 03:12, , 38F
代理不管是債權或物權的法律關係是存在於本人和相對人之間
11/29 03:12, 38F

11/29 03:13, , 39F
也就是甲丙之間,而不是乙丙,所以甲是有權利的人
11/29 03:13, 39F

11/29 03:14, , 40F
並不是無權處分的情形,若甲不承認,甲還是能把東西要回去
11/29 03:14, 40F

11/29 03:16, , 41F
丙只能依民法110跟乙請求損害賠償
11/29 03:16, 41F

11/29 03:18, , 42F
原po附的網址,應該是解題方向有錯,這是我的個人看法
11/29 03:18, 42F

11/29 03:19, , 43F
有錯請指教~
11/29 03:19, 43F

11/29 08:58, , 44F
其實那題非常簡單,重點就是"以甲名義"四個字,無權處
11/29 08:58, 44F

11/29 08:58, , 45F
分跟無權代理的區別就是:到底是以誰的名義處分。出賣並
11/29 08:58, 45F

11/29 08:58, , 46F
交付不是本題重點。 我沒有要吵架,純粹覺得每個人讀
11/29 08:58, 46F

11/29 08:58, , 47F
書都有盲點,在學習的過程中都會有錯誤的時候,不用以
11/29 08:58, 47F

11/29 08:58, , 48F
為自己很厲害然後嘲笑別人。人外有人天外有天,自以為是
11/29 08:58, 48F

11/29 08:58, , 49F
的人只會讓我覺得很可笑
11/29 08:58, 49F

11/29 14:12, , 50F
大家不要吵架啦 樓上兩位s大解釋的很清楚
11/29 14:12, 50F

11/29 14:12, , 51F
謝謝你們
11/29 14:12, 51F
文章代碼(AID): #1OEzCFkq (Gov_own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