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李貞秀放棄陸籍遭拒 陸委會坦言:曾告知內政部「有放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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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4-1 條.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民國89年廢除職權命令,. 回到法治國原則20年後,. 台灣又回到職權命令治國時代了。. 在沒有法規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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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貞秀放棄陸籍遭拒 陸委會坦言:曾告知內政部「有放棄困難」. 聯合報. 記者陳宥菘/台北即時報導. 有陸配身分的民眾黨立委李貞秀今天宣誓就職,對於國籍問題,她秀出機票、文件表示去年曾赴對岸辦理放棄國籍,但不被受理。陸委會主委邱垂正3日表示,曾告訴內政部陸配會有「放棄困難」的問題,而內政部認為國籍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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