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貪圖300元賣門號給詐團 嘉義女判賠139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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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1→)留言3則,0人參與, 4周前最新作者hshshshs (oo)時間4周前 (2025/12/25 18:4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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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這是一個局. 是串通好的嗎. 是300元坑殺嗎. 所以sim卡是最重要的東西. 比身份證重要. 撿到sim卡發大財. 在鬼島真的要好好保護自己.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9.197.52 (臺灣).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

推噓-1(5推 6噓 14→)留言25則,0人參與, 4周前最新作者Alertme (-.-)時間4周前 (2025/12/25 18:01), 4周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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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除了惡法出名 再來就是惡法官出名-.-. 貪圖? 會缺300的 是什麼樣的人? 通常就是300對他來講很大 你怎麼知道這是不是救命錢?. 一個有1400萬的 是一個什麼樣子的人? 通常就是有錢有勢的人-.-. 這樣的人 還會貪圖 那貪圖的就不是300 500 而更貪心!! 要3萬 5萬 甚至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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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kyoun (skyoun)時間4周前 (2025/12/25 17:4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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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收錢,將門號改登記至對方名下』才叫做『賣門號』. 原Po所說的情形,是『收錢,把自己的門號,讓詐騙集團任意使用』. 也就是說,. 1.收了利益. 2.成為詐騙行為當中的一份子. 看案情,有機會成為『共同正犯』. 同前例,提供電信服務的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沒事呀!. (未參與詐騙). 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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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4周前最新作者basterds (惡棍特工)時間4周前 (2025/12/25 17:36), 4周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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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應各自成立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加害行為對損害結果原因力大小,並不能減免加害人的責任。. 請問各位法學博土. 那照這種地圖砲的共同原因邏輯. 我身為ptt鍵盤法官plus pro max. 作出以下審判,幫我看看有沒有毛病. 提供張文購買武器的海鮮平台 判賠. 在海鮮上架供嫌犯採購的賣家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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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8→)留言10則,0人參與, 4周前最新作者sjory (我是肥企鵝...)時間4周前 (2025/12/25 17:2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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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號為綁定個人資料,且需雙重認證才能申請. 今天賣門號給別人絕對不會是正常交易行為. 同理為出售(租、借)金融帳戶、提款卡等行為也都是幫助詐騙的行為. 你上述舉例的若出售人知道對方為詐騙用能出售當然也有可能成為幫助犯. 所以不是判決怪怪的. 是……. -----. Sent from JPTT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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