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貪圖300元賣門號給詐團 嘉義女判賠139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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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除了惡法出名 再來就是惡法官出名-.-. 貪圖? 會缺300的 是什麼樣的人? 通常就是300對他來講很大 你怎麼知道這是不是救命錢?. 一個有1400萬的 是一個什麼樣子的人? 通常就是有錢有勢的人-.-. 這樣的人 還會貪圖 那貪圖的就不是300 500 而更貪心!! 要3萬 5萬 甚至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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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收錢,將門號改登記至對方名下』才叫做『賣門號』. 原Po所說的情形,是『收錢,把自己的門號,讓詐騙集團任意使用』. 也就是說,. 1.收了利益. 2.成為詐騙行為當中的一份子. 看案情,有機會成為『共同正犯』. 同前例,提供電信服務的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沒事呀!. (未參與詐騙). 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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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應各自成立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加害行為對損害結果原因力大小,並不能減免加害人的責任。. 請問各位法學博土. 那照這種地圖砲的共同原因邏輯. 我身為ptt鍵盤法官plus pro max. 作出以下審判,幫我看看有沒有毛病. 提供張文購買武器的海鮮平台 判賠. 在海鮮上架供嫌犯採購的賣家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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