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柯文哲圖利罪站不住腳了?邵琇珮重申:京華城案沒有明知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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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不得不幫北檢講話了,檢察官為了升瓜....不是啦,是為了升學和當上檢察官,一直都在學習法學和背法律條文,有很多不懂的,很正常。. 他們又不是讀國文系,怎麼會了解,陳情和告狀是天差地遠的意思。. 他們又不是讀電腦系,怎麼會知道EXCEL裡的數字1500,不是什麼虛擬幣或收賄證據,就只是數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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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邊跳針偵訊時有律師在場. 偵訊筆錄需要當事人簽名確認的. 我真的是覺得有病耶. 如果筆錄只要當事人簽名就無敵了. 那最高法院不需要多次在判例重申.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課以國家偵、審或調查機關附加錄音、錄影義務負擔之規定。. 是否錄影,得就其有無必要性作考量;全程同步錄音,則無裁量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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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細看才知道. 原來邵當初做筆錄的時候講的是. "應議員向柯文哲陳情". 然而北檢在做筆錄的時候寫邵說. "應議員向柯文哲告狀". 這兩個意思差這麼多. 北檢在法庭上還說. 這樣的行為不就是告狀?. 不是欸北檢. 筆錄是什麼意思. 就是要按照被問的人的意思去紀錄. 還有這種跟吵架一樣的情形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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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明知違法?. 公務車私用,大家都知違法. 好吧,少數低能狗官或許不知. 但如果狗官的工作項目之一有抓人家公務車私用的. 而且還真的抓人去關,你還是去接送親友. 這就叫明知違法啊,不然之前抓別人三小. 而不是自己遇到時就說不知道 下次改進 沒事. 但京華城到現在,連有沒有違法還在吵. 就能先雞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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