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小四童闖紅燈過馬路遭開單嚇哭 家長怒警「不能口頭告誡」掀論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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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行政罰法第9條第2項)。. 我想警察目的只是想嚇嚇女童而已. 沒辦法在短時間內. 解釋闖紅燈的危險性. 但這舉動至少有嚇阻作用. 也讓家長得知此事. 順便教育一下自己子女. 家長不會教,就讓社會去教. 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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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一個地方阿肥覺得很奇怪. 你各位在路上走路 難道需要有一個會走路的執照才能走嗎 不用啊. 但是你開車的人 明明要考駕照 明明知道不能違停 但他媽的就是一堆愛違停的智障. 違停他媽的還在口頭勸導的範疇 這根本本末倒置了吧 東南亞猴子島的警察跟政府真的有夠廢簡簡單單該以人為本的交通被搞成車本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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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廢警單純欺負行人,尤其又. 是小孩,柿子挑軟的吃。行人沒辦. 法跑,攔下來就是現成的業績,再. 加上是小孩,沒被攻擊的危險。. 台灣法規對行人已經非常不友善,. 100公尺內有人行道,就不能任意. 穿越馬路。. 假設今天要往北走,人行道僅在百. 公尺的南端,試問有人會先繞過去. 南端的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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