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FB] 林俊憲 致ptt帳號Silvemy
共 57 篇文章
內容預覽:
不是那樣解釋的. ===.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第二讀會,係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法案,以及. 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法案。又依該條第3項之規定,二讀時,得先作廣泛討論。. ===. 這段的法條原文是. ==.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
(還有577個字)
內容預覽:
不重要的「非正式會議」竟然還要立法訂定相關條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73 條. 經協商之議案於廣泛討論時,除經黨團要求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外,其他. 委員不得請求發言。. 如果林委員的說法成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2 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
(還有129個字)
內容預覽:
林俊憲委員. 剛更新FB內容,在同一則FB文中. 增加說明. 1/10更新:. 昨天指稱我看影片的那個時間,正式會議還沒開始,那時段的正式名稱是【廣泛討論】時間。.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第二讀會,係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法案,以及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法案。又依該條第3項之規定,二
(還有327個字)
內容預覽:
沒有做錯事~. 不用怕被吉啊~. 既然報案了. 去做筆錄只是遲早的事!!. 明人不做暗事. 既然都被點名了. 就大大方方出來來澄清嘛~~. 何必等警察通知??. 對了~~照這個情勢~~. 時力下屆立委選舉就會泡沫化了. 生涯規劃可以著手修改了........... ′-`)y-~. --. ※ 發信
(還有490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