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屏東男拐少女離家!她想回家「被硬扛上樓」 判刑1年3月
1.媒體來源:
ettoday
2.記者署名: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屏東男拐少女離家!她想回家「被硬扛上樓」 判刑1年3月
4.完整新聞內文:
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的洪姓男子在網路認識一名未滿16歲女子,誘騙出家同居,並禁止該
女與網友見面,屏東地方法依和誘未滿16歲之人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又成年人故意對
少年犯剝奪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洪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Litmatch結識一名未滿16歲少女,於2014年6月10日
晚上,在飯店等她後騎機車載她離家出走。
而後載往桃園市租屋處同居,少女與他同居數日後,於同月18日晚間有意離去,詎洪男竟
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剝奪行動自由之犯意,於同日晚間,強行將已下樓走至馬路上正
欲離去少女,從1樓騎樓抱回其樓上上開租屋處內,歷時約4分鐘,使少女無從自租屋處離
去,直至洪男入睡,少女方可自由行動而趁機離去,以此非法方式剝奪少女的行動自由。
後警方於同年6月20日上午在兩人租屋處前尋獲少女,始悉上情。
法院判決指出,洪男明知少女的母親對少女享有親權,卻未事先取得其母的同意,擅自使
少女脫離母親監督,且妨礙期間長約10天餘,造成其母對少女親權行使之障礙,影響親子
間之和諧圓滿;且在少女欲離去時,以強抱之方式剝奪少女行動自由行為,時間約為9至
14分鐘,行為均殊不足取,實應予非難,考量時間均非長,責任上限應為輕度刑區間,且
未與她們母女賠償和解,考量其犯後態度尚可,可略微酌減其刑,但剝奪他人行動自由部
分犯後態度不佳,無從據此減輕其刑。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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