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藍提憲法判決交公投複決 黃國昌嘆賴清德「大絕招」讓一

看板Gossiping作者 (Don)時間7小時前 (2026/01/31 13:4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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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uSam (藤原豆海)》之銘言: : 藍提憲法判決交公投複決 黃國昌嘆賴清德「大絕招」讓一切白忙 : ETtoday新聞雲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 大法官5人判決《憲訴法》修法失效,引發各界質疑,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出招,將推《公 : 投法》修正草案,讓憲法法庭裁判也可經由公投交由人民複決。對此,民眾黨團總召黃國 : 昌說,這還要進一步討論,但賴清德有個大絕招「不公布」,大家都忘了嗎?只要賴自己 : 看一看認為這法律明顯違憲,就吩咐卓榮泰不要副署,然後賴不公布,立法院做再多事情 : 全部白忙。 : 國民黨團推動「公民投票法第2條及第30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內容指出,除了總統、 : 副總統彈劾案以外的憲法法庭裁判可交由人民複決外,也規範法律、自治條例或憲法法庭 : 裁判之複決案將於公投通過並公告結果後第3日起失效,被宣告違憲的法律也恢復效力。 : 另外,針對重大政策的公投,總統或權責機關也要在3個月內為實現公投案內容;經創制 : 或複決的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3年內不得變更。 : 對此,黃國昌說,這還要進一步討論,不過老實講,這時候討論這些事情都充滿了感傷, : 為什麼?立法院委員會討論、院會討論,公聽會、黨團協商,最後三讀通過,「賴清德有 : 個大絕招,不公布就好,大家都忘了嗎?」 : 黃國昌說,賴清德甚至不需要那5位綠色司法獨夫出手,「我賴清德自己看一看,這法律 : 明顯違憲,我就吩咐卓榮泰不要副署,我不公布,立法院做再多事情全部白忙」。 : 黃國昌直言,台灣現在就是這個狀態,可能有很多人還沒意識到台灣現在的憲政危機有多 : 嚴重,「但我們擔心的是,為什麼要大聲疾呼?等到人民有感覺的時候一切就都來不及了 : 」。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1223/3088749.htm#ettoday : 6.備註: 溫水煮青蛙 小弟外行人想做個思想實驗,只討論「用民主直接制衡司法(釋憲),是不是一定違憲」 ,先不談具體怎麼實施。 其實憲法明文有一個確實存在,但很少被拿來用的東西,那就是憲法第一條,明文規定「 三民主義」是我國的立國基本原則 第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而在孫文的原始五權憲法裡,司法和其他四權一樣,都是可以被民主制衡的,從來沒有特 別超然。而且這個制衡是「隨時指揮」,不是只有只能控制大法官人選的「事前」制衡, 也不是只能透過修憲權間接影響司法權,而是直接制衡。 在人民一方面的大權,剛才已經講過了,是要有四個權。這四個權是選舉權、罷免權 、創制權、複決權。在政府一方面的,是要有五個權,這五個權是行政權、立法權、 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用人民的四個政權,來管理政府的五個治權,那才算是一 個完全的民權政治機關。 政府的一動一靜,人民隨時都是可以指揮的。像有這種情形,政府的威力便可以發展 ,人民的權力也可以擴充。 就是政府有了大權,一經發動做工夫之後,可以發生很大的力量,人民隨時要他停止 ,他便要停止。總而言之,要人民真有直接管理政府之權,便要政府的動作,隨時受 人民的指揮 憲法 78 條條文文意只有釋憲主體是司法院,沒有明文納入絕對最後性,這和三民主義合 在一起看,有可能憲法在設計之初,司法「有意」被設計成沒有絕對最後性,可以被多數 制衡,而不是對抗多數,至少 1920 年左右的憲法是如此。而後來歷屆修憲,也從來沒把 三民主義從條文上拿掉,強化的大法官職權也沒有「明文」否定「民主制衡司法」,因此 ,任何對憲法沒明文寫清楚的部份進行的抽象推論,都必須把三民主義的原則納入考量, 所以大可主張: 我國「法」概念,本來就是「可以被民主制衡的法」 我國「裁判」概念,本來就是「可以被民主制衡的裁判」 我國「司法」概念,本來就是「可以被民主制衡的司法」 我國「大法官」概念,本來就是「可以被民主制衡的大法官」 「三民主義」是我國核心憲政治序,憲法必須保證三民主義可以運作 .... 至於這樣的主張,有可能會導致憲法重要功能無法運作(民粹可侵害少數基本權)、憲法 邏輯死亡(憲法允許民主殺死憲法)、法、司法、裁判的本質定義被改變(變成只是意見 書)....,老實說不關國會的事,憲法本身作為國家與人民的契約,契約條款神聖不可侵 犯,哪怕嚴格按照契約實行,會讓國家撞到牆上,掉進山谷,也得乖乖執行,不然去修憲 啊。你可以說當年的孫文沒想清楚(事實上司法抗多數、絕對最後...在歷史上本來就較 晚出現),但這不能否認憲法的設計本來如此 因此,在三民主義還作為明文根本立國原則的情形下,哪怕考量實務憲政治序穩定以及保 護少數基本權的要求,民權主義可以被調和、被限縮,但唯獨不能「完全歸零」,一旦「 完全歸零」就是實質修憲。 TL;DR 講白話,因為憲法明文將三民主義設定為根本國策,所以: 國會推動「民主制衡司法」不是「民粹法盲」,而是「謹守憲法明文原意、守護三民 主義的原旨教徒、憲法本格派」 「民主制衡司法」不是「民粹最大」,而是「實現憲法民權主義、本來就有的例外性 的民主制衡機制」 「我國司法已經是抗多數、絕對最後性的形狀了」,本質是「大法官們在沒有修憲的 情況下,把憲法改成與原本設計相反的樣貌,是大法官違憲、不是國會違憲」 而在憲法法庭戰場上 1. 假設大法官認定「司法最後性『絕對』沒有例外」。我國多個大法官解釋,反覆確認 司法具備絕對最後性,司法最後性「絕對沒有例外」,因此法案違憲。 此情形,國會大可主張,這是歷屆大法官,藉由釋憲悄悄引進外國學說,在未經合法修憲 下,掏空憲法第一條明文規定的立國根本原則。這和 Roe v. Wade 一樣是歷屆大法官的 錯,不是國會的錯。 2. 假設大法官承認民權主義尚未全面失效,司法最後性並非絕對 那「民主制衡司法」就變成「有的談」,只是具體怎麼實作的問題。 -- 如果覺得文章還能看,歡迎自行取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7.29.15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9838247.A.CF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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