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覆議後的表決門檻為什麼還是1/2?

看板Gossiping作者 (gua)時間1月前 (2025/12/17 13:17), 編輯推噓1(2117)
留言20則, 8人參與, 1月前最新討論串1/1
小時候公民課教的,我記得覆議後投票的門檻會變2/3 但查了法條台灣是不是門檻又變1/2了? 這樣不就是同一群人同一件事再重新投一次票有意義嗎? 美國總統否決後國會重新表決的門檻也是變三分之二 所以到底哪個是對的, 有沒有掛? 下面是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57 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 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 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1.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2. 二、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 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 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 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 Sent from BePT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9.227.17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5948641.A.EC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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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有同樣疑慮,以立院都是政黨黨意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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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 表決一次跟二次根本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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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五五波,還可以靠跑票翻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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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用增修條文阿 第三條第一項不就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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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吧 行政院的覆議要寫出一個能夠說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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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的理由阿 就像我把我的工作完成交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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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差啊 給你時間提出立院滿意的協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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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2/3立院幹嘛不直接罷免總統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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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負責人 下一位如果覺得有些地方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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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我這邊處理 就再退回 如果情況正如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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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說 我就再修改 改成1/2我猜是不想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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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國家停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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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行政院長要立法院同意啊,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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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門檻高些很合理。後來院長變成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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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免洗筷,門檻較低也說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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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各部長任命要國會同意 台灣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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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制衡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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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同意權給國會 就可以改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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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3:59, 1月前 , 19F
原來是這樣 感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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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只有兩個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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