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微罪不舉跟零元購差在哪?
台灣有微罪不舉
加州有零元購
基本上都是偷小錢,算輕罪
輕罪就不一定有偵查跟起訴的C/P值
我在想到底有什麼不同,查了一下
其中差別大概有幾個
第一
美國有明訂金額為約三萬元台幣
台灣沒有訂金額,看檢察官
有的檢察官很認真,偷499塊也在起訴
最後判拘役
第二
台灣有結夥搶劫算加重竊盜罪
美國沒有結夥加重的規定
也就是各位新聞上看到的零元團購
但加州prop 36也規定累犯跟金額超過五萬
有類似的加重處罰
第三
加州的人力很貴,收入很高
人家三萬塊算微罪不舉
同樣標準精算一下
台灣可能只等於五千
五千在台灣實務上算不算微罪
這要看檢警了
美國也不是零元購無罪
一樣是微罪不舉原則,檢警要不要辦而已
結論是
微罪不舉是零元購比較委婉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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