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刑法 第18條 年齡是不是該修改?
台灣刑法 第18條
1.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2.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3.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是不是該修改成 未滿12歲(國小六年級的年紀)人之行為 才可不罰
12歲以上的都該負全責
畢竟幾個月前都發生國中生殺人了
這年紀可能會造成的傷害 早已經跟成年人差不多
至於學校平常就該多開一些法學相關的課堂
來增加學生的法學知識
而80歲以上也有些殺人的案件
是不是刑法相關適用年齡該調整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174.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9211685.A.8CC.html
※ 編輯: keane9112 (36.236.174.5 臺灣), 10/18/2024 08:37:38
推
10/18 08:41,
1年前
, 1F
10/18 08:41, 1F
→
10/18 08:41,
1年前
, 2F
10/18 08:41, 2F
→
10/18 08:41,
1年前
, 3F
10/18 08:41, 3F
推
10/18 08:49,
1年前
, 4F
10/18 08:49, 4F
→
10/18 08:49,
1年前
, 5F
10/18 08:49, 5F
→
10/18 08:49,
1年前
, 6F
10/18 08:49, 6F
推
10/18 08:53,
1年前
, 7F
10/18 08:53, 7F
推
10/18 08:56,
1年前
, 8F
10/18 08:56, 8F
推
10/18 09:22,
1年前
, 9F
10/18 09:22, 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