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廢止義務役一年役期」公投提案二度聽證 蘇紫雲:國防部只需送立院備查
1.媒體來源:
自由
2.記者署名:
林哲遠
3.完整新聞標題:
「廢止義務役一年役期」公投提案二度聽證 蘇紫雲:國防部只需送立院備查
4.完整新聞內文:
中選會今(14)日針對領銜人、新黨輿情中心主任季節提出的「廢止義務役一年役期」公投
提案二度舉行聽證,釐清本案是否屬公投法中不得公投的「人事」事項。季節認為,本案不
涉及具體人事任命;國防安全研究院國防戰略與資源研究所長蘇紫雲則表示,人事不僅有職
務任命,況且依「兵役法」規定,國防部不管採4個月軍事訓練或1年常備役,都只需送立法
院備查。
新黨輿情中心主任季節在去年12月8日領銜提出「您是否同意,廢止2022年12月29日國防部
宣布『將民國94年次(含)以後出生之役男義務役役期延長為1年』之公告?」全國性公民
投票提案。中選會3月5日首次舉行聽證,釐清本案是否適用公投法中的「重大政策之複決」
等議題。
中選會委員蒙志成表示,本次聽證議題主要討論方向包含,本案是否屬於「公投法」第2條
第4項規定所稱的「人事」事項,而不得作為公民投票的提案;本案是否屬於「公投法」第2
條第2項第3款規定所稱的「重大政策的複決」而適用該條款。
季節表示,反兵役延長公投,並無涉及文官系統與公務員等「人事」事項無關,沒有涉及薪
俸的部分,也未涉及特定個人的具體人事任命問題。至於該案是否為重大政策的複決?他認
為,兵役延長涉及每年好幾萬年輕人的生涯以及關乎我國國防是否要走回只重視數量的徵兵
政策,更影響台灣要用什麼態度面對兩岸關係,是要用抗中保台的方式,還是馬英九時代九
二共識路線,顯然本案屬於重大政策的複決。
蘇紫雲指出,人事並非只有職務的任命,包括員額規劃、銓敘、教育訓練、考功績等;依照
現代實務來看,五院人事組織業務職掌,也含括組織編制、員額規劃。
蘇紫雲續指,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明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
,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第四項也訂立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
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再者,依「兵役法第34條」規定國防部如果認為志願役士兵不足,
就可恢復常備兵徵集。他強調,國防部無論採4個月軍事訓練或1年常備役,都是依法定權力
執行,只需送立法院備查。
不過,台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助理教授呂理翔則認為,該案是否屬人事事項,他
採取否定見解,畢竟幾乎所有法律執行、政策、財務資源都與人有關,若皆為人事事項,那
公投就很難成案。
呂理翔也提到,本案用廢止某個公告為標題,對民國94年後的役男權利可能受影響,他們應
透過權利救濟方式進行才是正辦。至於要不要用公投方式,他認為,恐怕不能解決權利受影
響的問題,畢竟廢止公告後,法律會是真空狀態,是否能回到4個月軍事訓練役,並非公投
可以解決的。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長鄧克雄表示,義務役役期調整主要目的是為強化國軍作戰效能,有效維
護國家安全,鑑於國際戰略局勢、中共對台軍事威脅明顯變化等,國防部與國安會共同盤點
國軍戰力並就台澎防衛作戰所需兵力規模、組織結構完整評估後,才同內政部依「兵役法34
條」回復徵集94年次後役男服1年期義務役。
鄧克雄強調,本案攸關國軍兵力結構、規模調整,屬於政府運作及管理事項的人事範疇,國
防部依據敵情變化調整編裝、訂出員額,對所徵集兵源進行管理運用,這些都屬於人事事項
的範疇。
第一項第一款,兵役役期是法律保留事項,政府機關並無逾越法律延長役期,公投題目用「
兵役延長」是否妥適,應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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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672436
6.備註:
新黨輿情中心主任季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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