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如果被抽到當剴剴虐殺案的國民法官
若兇手劉姓保母姐妹跟1幫共犯們(家人及主責社工)都委請律師,辨稱不知道、非故意
,否認到底,國民法官能為剴剴做些什麼?
2011年王昊虐殺案主嫌最重只判30年
其餘各加害人刑度均有所減輕。
如果沒辦法把兇手跟共犯關到死,
社會大衆是不是可以不租劉家兇宅,不給劉家人工作讓他們窮死?
實在想不出該怎麼讓兇手跟共犯都負上慘痛代價唉。
https://i.imgur.com/na3uaaj.jpg
吳景欽
2024年3月24日 週日 上午4:10
(圖/本報系資料照)
1歲男童剴剴由兒福聯盟媒合保母照顧,遭凌虐致死引發公憤。近日,有民眾在公共政策
網路參與平台提案虐童致死唯一死刑。惟此提案就算立法通過,基於不溯既往原則,亦無
法適用於此次案件。但以現行法制而論,難道不能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依刑法第286條對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妨害其身心健全或發育,可處6個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2019年刑法修正時,增加凌虐未成年人致死的加重結果犯,且法定
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防止凌虐用語不明確,更在刑法加以定義,即以強
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無論是毆打抑或消極如病不就
醫,也不論是言論或肢體動作,不計時間長短或持續與否皆納入所謂凌虐範疇。
惟此次保母虐童案,被害人為1歲男童,生理機能本就脆弱,除遍體麟傷、指甲與牙齒脫
落、下體變形外,還包括最致命的頭部凹陷。嫌犯對男童的死亡是否僅屬過失,致僅以「
凌虐致死罪」而非「故意殺人罪」就有商榷餘地。
殺人或凌虐故意,存於人的主觀,現今尚未有探知內在意志的科技,只能藉由客觀證據判
定。至於如何判斷有否殺人故意,必須由凶器種類與用法、創傷部分與程度、案發情境與
現場及犯後之言行等,來為綜合考量。
以此次兒童受虐案來看,若能藉由死因鑑定、目擊證詞或影像,甚或找到擊傷頭部的器物
,就可能從凌虐致死罪,逐漸踏入可判死刑的「故意殺人」之治罪領域。
然而,過往這類事件發生後,鮮少有被以故意殺人罪追訴者,這樣的司法趨勢似難以扭轉
。惟從去年1月1日開始,只要是因故意犯罪造成死亡結果者,就要由6位國民法官與3位法
官組成合議庭來審判。因此,面對這起保母虐童案,無論檢察官是以凌虐致死或故意殺人
罪起訴,都要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這是否代表,此案判決,有可能往故意殺人罪、甚或
因此判死呢?
這裡會出現的問題在於,檢察官的起訴罪名,若仍是凌虐未成年人致死罪,則合議庭跨出
此罪範疇為判決,恐會碰觸不告不理原則的紅線。再來,就算合議庭有權變更起訴罪名,
但依國民法官法第69條,有關法律的解釋權乃專屬3位法官下,6位國民法官實際上也只能
提出疑問,並沒有任何決定何等罪名的權限。這也代表,此次爆發的保母虐童致死案,於
未來有很大可能仍是會在凌虐致死罪的框架下進行審判。
至於國民法官的參與審判,是否會因感情之注入,而判處最重的無期徒刑,就待時間觀察
。
相關新聞
https://tw.news.yahoo.com/%E5%89%B4%E5%89%B4%E6%A1%88-%E5%9C%8B%E6%B0%91%E6%B3
%95%E5%AE%98%E5%8F%83%E5%AF%A9%E7%9A%84%E8%80%83%E9%A9%97-201000069.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0.145.8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11532923.A.91C.html
→
03/27 17:50,
1月前
, 1F
03/27 17:50, 1F
→
03/27 17:51,
1月前
, 2F
03/27 17:51, 2F
推
03/27 17:52,
1月前
, 3F
03/27 17:52, 3F
→
03/27 17:52,
1月前
, 4F
03/27 17:52, 4F
※ 編輯: kamch166 (111.80.145.84 臺灣), 03/27/2024 17:54:16
推
03/27 17:53,
1月前
, 5F
03/27 17:53, 5F
※ 編輯: kamch166 (111.80.145.84 臺灣), 03/27/2024 17:58:58
→
03/27 17:55,
1月前
, 6F
03/27 17:55, 6F
→
03/27 17:55,
1月前
, 7F
03/27 17:55, 7F
推
03/27 17:55,
1月前
, 8F
03/27 17:55, 8F
→
03/27 17:56,
1月前
, 9F
03/27 17:56, 9F
※ 編輯: kamch166 (111.80.145.84 臺灣), 03/27/2024 17:59:54
※ 編輯: kamch166 (111.80.145.84 臺灣), 03/27/2024 18:00:52
推
03/27 18:00,
1月前
, 10F
03/27 18:00, 10F
推
03/27 18:02,
1月前
, 11F
03/27 18:02, 11F
→
03/27 18:03,
1月前
, 12F
03/27 18:03, 12F
→
03/27 18:08,
1月前
, 13F
03/27 18:08, 13F
推
03/27 18:08,
1月前
, 14F
03/27 18:08, 14F
→
03/27 18:09,
1月前
, 15F
03/27 18:09, 15F
推
03/27 18:15,
1月前
, 16F
03/27 18:15, 16F
→
03/27 18:15,
1月前
, 17F
03/27 18:15, 17F
推
03/27 18:17,
1月前
, 18F
03/27 18:17, 18F
→
03/27 18:18,
1月前
, 19F
03/27 18:18, 19F
→
03/27 18:18,
1月前
, 20F
03/27 18:18, 20F
→
03/27 18:19,
1月前
, 21F
03/27 18:19, 21F
→
03/27 18:19,
1月前
, 22F
03/27 18:19, 22F
→
03/27 18:21,
1月前
, 23F
03/27 18:21, 23F
→
03/27 18:21,
1月前
, 24F
03/27 18:21, 24F
※ 編輯: kamch166 (111.80.145.84 臺灣), 03/27/2024 20:42:45
推
03/27 22:32,
1月前
, 25F
03/27 22:32, 25F
→
03/28 03:26,
1月前
, 26F
03/28 03:26, 26F
→
03/28 03:26,
1月前
, 27F
03/28 03:26, 27F
→
03/28 03:26,
1月前
, 28F
03/28 03:26, 28F
→
03/28 10:17,
1月前
, 29F
03/28 10:17, 29F
→
03/28 10:17,
1月前
, 30F
03/28 10:17, 30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