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翁曉玲提總統二輪投票挨轟嗆「去買我論文!」 黃暐瀚:修法根本無用
1.媒體來源:
newtalk
2.記者署名:
張柏源 綜合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翁曉玲提總統二輪投票挨轟嗆「去買我論文!」 黃暐瀚:修法根本無用
4.完整新聞內文: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近日提案將我國總統選舉改為二輪投票制,挨批逾越憲法。然而,翁曉
玲面對質疑則秀出自己的博士論文反嗆,她的法學素養和學問輪不到別人評頭論足。對此
,資深媒體人黃暐瀚表示,翁曉玲應該提「修憲」而不是去修「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法
律就算修改通過,憲法依舊卡關,依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的原則,修法根本無用。
黃暐瀚在臉書發文指出:「二輪投票,違憲。有立委想把總統大選改為『二輪投票』,提
案連署要修「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聽了嚇一跳,以為開玩笑!二輪投票,明顯違憲。憲
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
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1 聯名登記、2 票多者贏。」
黃暐瀚續指:「主張『二輪投票制』者,應該提『修憲』,而不是去修『總統副總統選罷
法』,理由很簡單,法律就算修改通過,憲法依舊卡關,依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的原
則,修法根本無用。想改二輪制,可以!請提修憲,不是修法。另外,市長選舉,立委選
舉,所有單一席次的選舉是不是也一併改成『二輪制』,都請一視同仁,一體適用。」
針對違憲疑慮,翁曉玲指稱,我國行憲之初,憲法本文第46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
,以法律定之。民國36年當時制訂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條和第4條規定,總統
、副總統係以「得國民大會代表總額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可見憲法的原意即乃是採
「絕對多數決之多輪選舉制」。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4-03-09/911589
6.備註:
二輪制到底哪裡違反「票多者贏」這結論??
即使贏者在第一輪非最多票,但選舉過程尚未結束,就跟開票到一半一樣啊!
既然沒有「違反、牴觸」,那自然修法不影響。
前幾日吳思瑤提出:
『1994年修憲時,針對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
二讀會已明確「否決」了訂定當選門檻,「否決」二輪投票的修正案,
而通過了「以得票數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我沒查到相關否決內容,不過依黃字顯示,感覺上否決的是「當選門檻」,也就是 50%, 60%, 70%
這種比例門檻。
要知道二輪制雖然被稱為絕對多數,但最終得票一樣可以低於總投票者的一半
(第二輪一樣可以廢票或拒頭)。
而且最重要的是:既然重要為何不明文寫入憲法??
再回到本篇新聞,是不會先請大法官釋憲?還是有人連請釋憲都不敢?
(釋憲結果不論,至少有做出解釋供參)
講完個人認為不違憲理由,來說一些看法
1. 二輪制叫才是多數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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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講爛了,但一定有人認為沒必要。
其實這次高嘉瑜就是絕佳範例。
放到總統選舉,中共其實要對付很簡單,只要培養基本教義派的把鐵票吸走就好。
反正簡單多數決差一票就是輸。
這樣你會覺得安心?
2. 減低棄保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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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看選舉棄保很厭煩了拉!
其實這跟上面理由很類似。
3. 讓候選人不會躺著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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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不說案例,一樣:反正簡單多數決差一票就是贏。
躺就好了~~
4. 吳思瑤:要進一步試算因為選制改變,會影響、耗費的社會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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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難道不該花心力選出更適合的人?
5. 黃暐瀚:..... 一併改成『二輪制』,都請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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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滑坡,不過嚴格來說沒意見
上面應該夠客觀吧!
我看不少人都試圖帶風向,好像改二輪一定對誰有利。
事實上抱守簡單多數只對蔑視民意的人有利,
用些小手段就能選上,誰要好好關心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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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72.217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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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對中共培養基本教義派搶票的方法很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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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ppmg (49.216.172.217 臺灣), 03/09/2024 19:22:34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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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到一半這形容看不懂?
訂定二輪制的話,第一輪完選舉流程尚未結束!!
你是不是會拿著 17:00 電視台開票去中選會抗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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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憲法可沒有明文規定幾輪。
你要滑坡說來個100輪也可以,只是這種方案絕對會有民意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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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ppmg (49.216.172.217 臺灣), 03/09/2024 19: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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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到一方放棄為止」
這點就違憲啦!
無限期選舉這點如果不違憲也是會被民意擋下。
「憲法規定就是一輪啊」
你告訴我文字在哪??
不要自己猜啊!當自己大法官?
^-- 更新:繕打時沒要嗆人意思,改暗化顏色。
※ 編輯: sppmg (49.216.172.217 臺灣), 03/09/2024 19: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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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有點過度。
但我重點還是:完整流程尚未結束。你拿中間過程說票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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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這我不知。不過仍然不「違反」現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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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兩位解釋我會覺得有問題但的確是一種好反駁。
要我說的話仍然是認為憲法沒明文規定幾輪的文字。
要舉例可能像是:票多縣市去否決票少縣市
因為票多者贏指的是整場選舉,而非其中一部份。
對二輪制來說,1,2 輪是一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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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然不是想自己當大法官,不然怎會說他們應該去釋憲!
是 Jetame 信誓旦旦說:「規定就是一輪啊」
那如果沒有明文規定,這就是在「解釋」範疇了。
※ 編輯: sppmg (49.216.172.217 臺灣), 03/09/2024 19: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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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飯去,拋磚引玉說說想法。
然後中共可以考慮培養在台人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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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博士也不是聖人,但要嘴他請拿出有力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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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
所以我這也沒想要去討論誰會得利。
討論制度不因人設事。
(設想:如果藍覺得綠的厭惡值比較高,結果太囂張。
說不定第二輪反倒/繼續輸給綠。
最終能得勝的只有能符合多數民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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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怕有人只想簡單多數、混水摸魚,瘋狂阻擋釋憲。
※ 編輯: sppmg (49.216.172.217 臺灣), 03/09/2024 21:43:06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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