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涉侵占遺失物7800元 基隆警二審仍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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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基隆警四分局劉姓偵查佐被控侵占民眾遺失物7800元。一審考量劉員認罪並把款項還給
民眾,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1年6月徒刑,緩刑5年,二審高院日前駁回檢方上訴,仍維持
原判。
一審的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劉員於基隆市警局第四分局偵查隊擔任偵查佐,並暫代小
隊長,案發後停職。
判決指出,先前遭員警告發無照駕駛的藍姓民眾,民國110年9月5日到派出所抗議,並把
新台幣7800元和5張發票棄置於報案區,員警請藍姓民眾領回遭拒,即以藍姓民眾為拾得
人,依辦理遺失物流程送交基隆警四分局偵查隊。
劉員於同年月8日小隊輪休時返回隊上,並冒用辦理遺失物業務的隊員名義,以另起遺失
物案件當事人的身分證影本,將此筆7800元與5張發票侵占為己所有。
藍姓民眾接獲警方通知遺失物,多次向派出所反映未果,基隆警四分局內部立案調查,循
線查獲劉員侵占款項並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
公用私有財物罪嫌起訴劉員。
一審指出,劉員非實際承辦遺失物業務,犯行與檢方起訴法條要件不符,因此改依公務員
假借職務機會故意犯竊盜罪、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故意犯偽造文書罪論處。
一審審酌劉員行為損及民眾對警察人員的期待與信任,考量他犯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
,並已把7800元與5張發票還給藍姓民眾,因此判處劉員有期徒刑1年6月,宣告緩刑5年,
支付公庫10萬元,並服240小時義務勞務。
案經檢方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
適,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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