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太扯!13歲少女願當誘餌配合抓捕怪叔叔 警監控下竟被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少女應該對桃園市警察局提出國家賠償,這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很難自圓其說,到時候國家賠
償跑去賠給人家性侵害賠償,應該也可以列入經典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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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8:56,
9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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