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這個新聞: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306180125.aspx
引述衛福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執行長林慶豐說法:
"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4款有規定,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的
目的,有必要且資料經去識別化,這次仍逕行公開,希望讓其他感到焦慮的家長安心,將
持續與個案家長溝通。"
"讓焦慮的家長安心"
所以公布檢驗結果
是基於醫療目的行為嗎?所以家長的焦慮是需要醫療的嗎?
是基於衛生目的行為嗎?所以家長的焦慮本身是衛生事件嗎?
是犯罪預防行為嗎?所以未檢出的結果可以預防什麼犯罪?
有沒有衛服部在考大家閱讀測驗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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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而不當論,信而不當理,勇而不當義,法而不當務...大亂天下者,此四也.
-<<當務>>,呂氏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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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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