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證交法屬「部分空白刑法」 憲法法庭判定合憲

看板Gossiping作者 (總有鵰民想害朕)時間1年前 (2023/04/30 17:52), 編輯推噓7(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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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記者吳政峰 3.完整新聞標題: 證交法屬「部分空白刑法」 憲法法庭判定合憲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中華開發金控前法務長南怡君、前策略企畫資深副理陳湘銘等人 參與併購金鼎證券時,被控違反「證券交易法」的強制公開收購規定,2015年判決有罪確定 。南怡君、陳湘銘2人質疑證交法與子法屬於「空白刑法」,違反法律明確性,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28日對此做成112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宣示合憲。 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指出,證交法針對違反應公開收購規定者,科以刑罰制裁 ,並未牴觸刑罰與授權明確性原則;法令內容文義、立法目的並非難以理解,且可以讓大量 收購股份者所預見;此外,母法授權的目的、內容與範圍亦屬明確,已足使人民預見行為有 受處罰的可能;綜合評價後,憲法法庭認定相關規定合憲。 憲法法庭雖然做出合憲解釋,但有數位大法官表達顯不贊同並出具不同意見書。 南、陳二人聲請釋憲主張,證交法中關於強制公開收購的規定,把構成刑事犯罪的「一定比 例」等決定性構成要件,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行政命令補充,惟在授權目的、範圍及內容上, 均欠缺具體明確性,屬於空白授權,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刑罰明確性及授權明確性原則。 兩人另認為,證交法授權子法「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訂定強制公開收 購的細則,要求「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 百分之20以上股份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其中「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所指的犯 罪行為,對受規範者不具可預見性,違反罪刑法定與刑罰明確性。 兩人表示,相關規定未考量運用其他相同有效、可達成目的、侵害較小的行政裁罰,逕自以 刑罰做為制裁手段,已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比例原則及刑罰最後手段性,侵害人民的人身自 由、工作權與契約自由。 綜上,兩人請求憲法法庭宣告相關規定違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 證交法主管機關金管會回應,大法官的長期見解為,刑事法規並未以授權方式補充,只要受 規範者可預見其行為有受處罰的可能性就夠了,換言之,刑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 補充立法,為憲法所允許,只要母法、子法綜合觀察後,能夠確認受規範者可預見、無須達 到確信會受罰,就符合法律明確性。 金管會主張,「共同預定取得」、「總額達一定比例」、「除符合一定條件」等文字經過總 體觀察後,均無擴張解釋或不明確的問題,未違反罪刑法定;立法者制定相關規定並科以刑 罰,為立法形成自由,本案對於資本市場的秩序及維護法制具有重要性,若大法官宣告違憲 ,將使我國的經濟刑法(證交法)規定捉襟見肘,嚴重侵害投資大眾對我國資本市場及規範 的信賴。 法務部指出,現行特別刑法中多有「部分空白刑法」,例如:藥事法、傳染病防制法、農藥 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本案證交法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具體明確 ;金管會制定的子法也未逾越母法授權的範圍;母法本身已指出風險領域,足使受規範者預 見其行為可能受罰;從事風險領域的人,本來就應該負擔一定程度的法規範注意義務。 法務部認為,聲請人的主張,只是在爭執個案判決的法律見解,不服法院認定,與相關規定 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並沒關係,不涉違憲爭議。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reurl.cc/7RzQ99 6.備註: ---- Sent from BePTT on my Samsung SM-S908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212.1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82848354.A.773.html

04/30 17:55, 1年前 , 1F
好爽喔 行政機關可以無限擴張
04/30 17:55, 1F

04/30 18:03, 1年前 , 2F
為什麼要把刑法外傳藏在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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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18:10, 1年前 , 4F
犯罪還要凹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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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就瞎七八亂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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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18:21, 1年前 , 6F
都不用付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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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18:32, 1年前 , 7F
炒股票的金融犯罪偕為權貴犯罪
04/30 18:32, 7F

04/30 18:33, 1年前 , 8F
台灣的法律就是太偏有錢人
04/30 18:33, 8F

04/30 19:28, 1年前 , 9F
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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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2:42, 1年前 ,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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