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男子酒駕撞死婦人 嘉義首件適用國民法官法案件

看板Gossiping作者 (安平)時間1年前 (2023/01/31 00:06), 編輯推噓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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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1.媒體來源:中央社 2.記者署名: 記者黃國芳嘉義市30日電 3.完整新聞標題: 男子酒駕撞死婦人 嘉義首件適用國民法官法案件 4.完整新聞內文:國民法官新制上路,嘉義縣東石鄉19日發生張姓男子涉嫌酒駕撞死機車騎 士,由於是故意行為因而發生死人結果,這起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成為嘉義地區首件適用國民 法官法案件。 檢警表示,春節連假前一天、19日晚間7時29分,48歲張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嘉義縣東 石鄉166縣道4公里處,與機車發生車禍事故,45歲騎士鄭姓婦人當場倒地不起,緊急送醫急 救後,因傷重宣告不治。 警方對涉嫌肇事的張男進行酒測,酒測值高達0.89毫克;檢警20日會同法醫相驗,死者鄭婦 頭部重創、全身多處骨折,死因為創傷性休克;檢方複訊後,諭令以新台幣5萬元交保。 嘉義地檢署今天表示,根據國民法官法規定,故意行為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是屬於國民法官法 適用的案件,因此,這起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案件為嘉義地區首例符合國民法官法案件。(編 輯:郭諭儒)1120130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01300105.aspx 6.備註: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你會覺得喜歡,真是太好了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215.16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75094801.A.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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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祈禱抽到南部人當國民法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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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國民法官勒,上訴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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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歸有 但是只有一審能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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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04:20, 1年前 , 4F
一審十年 二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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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都敗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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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13:23, 1年前 , 6F
死刑
01/31 13:23,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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