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假釋一再被駁 「惡龍」張錫銘聲請釋憲
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記者
王宏舜
3.完整新聞標題:
假釋一再被駁 「惡龍」張錫銘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不受理
4.完整新聞內文:
張錫銘(右)就監獄行刑法假釋規定相關規定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圖/聯合
報系資料照
「惡龍」張錫銘廿多年前犯下擄人勒贖等案被判無期徒刑,2005年7月被時任刑事局長的
新北市長侯友宜率員攻堅逮捕,關押至今17年;張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沒有違規紀錄,符
合假釋條件,但近5年申請假釋18次都遭矯正署駁回。張提行政訴訟也敗訴,他認為監獄
行刑法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決議不受理。
張錫銘主張,假釋性質屬刑罰執行的轉向機制,攸關刑罰權實現決定,應由中立、公正的
法院依法定程序來處理,現行監獄行刑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假釋處分由法務部作成,違
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的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張第二點主張假釋的根本性、指導性規定為刑法,其他均屬實現性規範,但是監獄行刑法
第116條第1項規定,將「悛悔實據」的假釋條件,規定為參酌受刑人獄中表現等,並因行
刑累進處遇責任分數等故,偏重於過去犯行情節,違反憲法第8條、第23條法律保留、法
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和人身自由的保障。
張的第三個論點是,受刑人申請假釋未獲允准,提起的行政訴訟類型,應以課予義務訴訟
為適當,對於申請假釋請求權才有救濟實益,但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是提起孤立的撤銷訴訟,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張因此請求憲法法庭就這三點的相
關法條宣告違憲。
張錫銘表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終於判決適用監獄行刑法第115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與
第13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但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發現這份判決並沒適用
刑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不得以此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標的。至於其他兩個規定,審查庭
認為難說有違反憲法原則重要性,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成員包括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林俊益與黃瑞明。
對於張錫銘為何未通過假釋?矯正署表示,主要理由是惡性重大、迄今未與被害人進行修
復和解,書面決議指出張錫銘「有傷害前科,復持槍射殺被害人,並於逃亡海外返國後再
度組成犯罪集團,共同持有數量多且殺傷力強大的槍械,公然強擄數名被害人勒索鉅額贖
款、持槍、縱火示威,又數度與警方對峙、任意投擲彈藥,犯行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及社會
安全,且無和解或賠償相關紀錄,所以有再行考核之必要」為主要理由,決議不通過假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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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907719
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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