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黃國昌指蔡衍明干預新聞挨告 二審仍判無罪
1.媒體來源:
華視新聞
2.記者署名: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
3.完整新聞標題:
黃國昌指蔡衍明干預新聞挨告 二審仍判無罪
4.完整新聞內文: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中國時報社長王丰不滿前立委黃國昌在臉書貼出微信群
組對話指旺中集團董事長蔡衍明干預新聞,自訴黃國昌違反個資法。一審判決無罪。二審
今天仍判無罪,王丰若上訴受限速審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審議中天新聞台換照申請期間,黃國昌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
在臉書(Facebook)貼文,內容為王丰、蔡衍明等人的微信(WeChat)對話內容,包括蔡
衍明發文「追蘇貞昌失竊180萬元為什麼不報警」及「可大批NCC無格淪為民進黨打手」等
,王丰回答「收到,好的」等。
王丰認為,黃國昌在臉書張貼標明他的姓名、職稱及發送訊息等貼文,黃國昌同年10月29
日又在臉書及YouTube上提及貼文內容,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刑
事自訴。
黃國昌表示,他沒有不法蒐集王丰的個人資料,貼文內容只是揭露蔡衍明對旺中集團內包
括王丰等媒體高層下令新聞操作,這些媒體高層背棄新聞專業倫理,對蔡衍明指示維諾之
舉。
一審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黃國昌貼文內容是王丰與投資方就新聞呈現的內容、走向及關
注重點加以聯繫,已涉及新聞媒體的公正性,並左右公眾接受訊息的觀點是否平衡充分,
涉及公共利益,並非純屬王丰的個人私生活範疇,判決黃國昌無罪。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今天認定,黃國昌於臉書所張貼王丰、擔任中國
時報社長職稱,王丰此身分屬公開資料,不具有隱私的合理期待,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的
個人資料,不受個資法保障。
二審指出,王丰於微信群組所發送訊息內容,屬於個資法的個人資料,而黃國昌在臉書上
貼文公開等行為,屬於「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因為王丰在社長任職期間是否秉持公
正客觀精神,維護媒體公正性,攸關新聞資訊能否不含偏見、正確、平衡、公正,自屬涉
及公眾接收的資訊內容品質,影響公民社會公共意志的形成,而與公共利益有關。
二審表示,王丰等人於群組對話中,就新聞呈現內容、走向及關注重點加以聯繫,已涉及
新聞媒體的公正性,並左右公眾接收訊息的觀點是否平衡充分。
二審合議庭認為,黃國昌行為,難認是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
之利益」情形,所為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
要」 例外情況,因此駁回上訴,仍判黃國昌無罪。本件不得上訴,後續王丰若提上訴受
限速審法第9條規定(適用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違背判例)。1111124(編輯
:李亨山)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需放媒體原始連結,不可用轉載媒體連結:
https://news.cts.com.tw/cna/politics/202211/202211242114103.html
6.備註:
黃國昌臉書:
旺中濫訴再敗確定
今天,高等法院駁回中時董事長王丰對我提出的刑事自訴,不得上訴,無罪確定。
SLAPPs Suit有這樣的結果,並不意外,卻還是令人相當感嘆,為了這種惱羞成怒的報復
性濫訴,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雖然不用請律師,但浪費我的時間,還要聽中時董事長在庭上向蔡衍明「表忠」,實在是
蠻無奈的。
我不知道,蔡旺旺集團是否會繼續想方設法騷擾,但我沒有在怕,就這麼簡單。
https://i.imgur.com/Mb0mAq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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