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死刑犯強制器捐是不是有社會貢獻?
如題死刑犯罪無可赦,可是廢死團體認為死刑犯槍決了 然後呢?什麼都沒有了。
所以廢死團體主張罪犯留下來可以提供研究素材使用。
諸如鄭捷死太早了,假定終身監禁不能假釋,至少作為研究題材預防成為社會安全網。
可是後來想想,死刑犯伏法之後,強制器捐他的器官給有需要的人造福人群。
是不是有搞頭?
我主張看法如下,說是研究素材好了,死刑從判決定獻到伏法也要好幾年時間。
這段時間內還是可以供研究素材。
其次就是扣除掉死刑犯,也有一堆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也算是研究素材的題材。
既然死刑犯那麼人神共憤,廢死團體又認為死刑犯伏法什麼都沒有。
不如把死刑犯的器官強制器捐是不是有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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