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竹科男客廳裝監視器看小孩 驚見妻與家教激吻愛撫

看板Gossiping作者 (magical squid)時間1年前 (2022/05/27 15:24), 1年前編輯推噓3(7430)
留言41則, 15人參與, 1年前最新討論串10/12 (看更多)
嗨嗨 4我啦 前一篇文章中有很多人認為 只要是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本案是法院判決) 不論為何種利用都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But!這樣的認知是有問題的! 首先 我們先定義個人資料的範圍 按個資法第2條 自然人的姓名、婚姻、家庭、社會活動等 都是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 原po貼的判決呢 並沒有碼掉原告的姓名 也詳述了原告的婚姻、家庭狀況跟社會活動 所以這個判決書裡面確實包含了原告的個資 再來 我們再看看原po 對個人資料的搜集是否合法 按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 非公務機關可以搜集或處理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那判決書是法院依照法院組織法第83條公開的 應該是屬於合法公開的資訊沒錯 原po這關是過關的 最後,原po把判決書貼到Ptt 的行為屬於個資的利用 我們來看看原po的利用有沒有符合個資法的規定 按個資法第20條 除特種個資外,個人資料的利用應有特定目的 並於必要範圍內為之 然而 原po將判決書貼到八卦版的利用行為 似乎是為了取悅大家 甚至是當成笑話來討論 實務上 這樣的行為有很高的機率被認為 已經逾越了利用他人個資之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也就是說 已經違反個資法第20條了QQ 想要看判決的 可以參考111年度竹簡字第149號 不過這個判決中 被告是將載有他人姓名 地址 身分證字號的判決公開 跟我們現在討論的張貼司法院判決書的行為不同 不過核心的概念是相同的 也就是 「搜集他人個資應有特定目的」 而且「利用他人個資應於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就醬! ------------------------------- 更新內容: 大家抱歉!我沒有看過原po原來的推文 剛剛看了才發現是網頁分享而已 這樣的話就不會有上面說的問題了! 但還是要提醒大家 如果是整篇判決複製貼上的話 就會有我前面說的風險歐歐! ----- Sent from Meow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6.134.4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53636245.A.786.html

05/27 15:25, 1年前 , 1F
要告了嗎
05/27 15:25, 1F

05/27 15:25, 1年前 , 2F
你不要那麼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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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5:26, 1年前 , 3F
這篇最大缺點就引用的判決無法直接支撐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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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5:26, 1年前 , 4F
下次改成貼關鍵字讓人查比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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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5:26, 1年前 , 5F
看來再過陣子又能看到有人用本名po道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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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5:27, 1年前 , 6F
反正對他也沒差 上法院各自表述阿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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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5:27, 1年前 , 7F
算合理使用吧 在新聞底下推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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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5:29, 1年前 , 8F
記者報導這件事 他附法院網判決書連結
05/27 15:29, 8F

05/27 15:30, 1年前 , 9F
你說有機率被認為 但也有機率不被認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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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5:30, 1年前 , 10F
為啥後面又肯定違法了?你哪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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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5:30, 1年前 , 11F
不人身攻擊還是毀謗之類的 就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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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5:31, 1年前 , 12F
但是 隨便一個理由都可以告拉 輸贏另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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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5:31, 1年前 , 13F
他其實很可憐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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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5:33, 1年前 , 14F
不會成立的 "然而 原po將判決書貼到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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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5:33, 1年前 , 15F
卦版的利用行為似乎是為了取悅大家 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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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5:34, 1年前 , 16F
至是當成笑話來討論" 你應該沒看原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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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5:34, 1年前 , 17F
技術上而言他根本沒貼個資 而是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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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5:34, 1年前 , 18F
原貼文者把判決書貼出來 後面的留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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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5:34, 1年前 , 19F
ㄜ 這根本不是外國人阿 證明他貼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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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5:34, 1年前 , 20F
是法院公開的判決書連結 不是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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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5:34, 1年前 , 21F
似乎 似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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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5:35, 1年前 , 22F
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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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5:35, 1年前 , 23F
只是原文推文一堆洋腸的糾正 證明和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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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5:35, 1年前 , 24F
想像的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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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5:37, 1年前 , 25F
不是要嚇大家啦 提醒大家有這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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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5:37, 1年前 , 26F
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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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oss1103 (110.26.134.49 臺灣), 05/27/2022 15:42:24

05/27 16:02, 1年前 , 27F
廢文 連事實認定都有誤在那邊講解法律適用
05/27 16:02, 27F

05/27 16:28, 1年前 , 28F
廢文,要告就告法院為什麼不用OO代表
05/27 16:28, 28F

05/27 22:48, 1年前 , 29F
好奇問一下 法院的判決書應該不是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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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22:48, 1年前 , 30F
個資法的範圍吧 因為其目的本來就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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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22:49, 1年前 , 31F
公開的資料 之前有些貼判決被告的 是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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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22:49, 1年前 , 32F
方拿寄送的「個人」資料公開 這上面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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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22:49, 1年前 , 33F
有依法不公開的資訊 比較屬於個人的 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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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22:49, 1年前 , 34F
種理論上才能說是個資法
05/27 22:49, 34F

05/27 22:58, 1年前 , 35F
也就是說 法院公開的資訊不是個人資料
05/27 22:58, 35F

05/27 22:58, 1年前 , 36F
的利用 而是「法院」對「大眾」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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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22:59, 1年前 , 37F
寄到你家有身分證和地址的 才是「法院」
05/27 22:59, 37F

05/27 22:59, 1年前 , 38F
對「個人」這種才是不能公開的 應該是這
05/27 22:59, 38F

05/27 22:59, 1年前 , 39F
樣判定吧
05/27 22:59, 39F

05/29 14:40, 1年前 , 40F
一堆竹科媽媽的陰道早就被抽插很多形狀
05/29 14:40, 40F

05/29 14:40, 1年前 , 41F
了,需要做個手術才不會這麼鬆
05/29 14:40, 4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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