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台南市議員吳通龍涉詐助理費定讞!律師質疑未上訴 檢方回應了已回收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1.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 Yahoo、MSN、LINE等非直接官方新聞連結不被允許
2.記者署名:王俊忠
※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3.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台南市議員吳通龍涉詐助理費定讞!律師質疑未上訴 檢方回應了
4.完整新聞內文: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台南市議員吳通龍與妻子涉詐領助理費案,在台南高分院更一審依均僅犯偽造文書、改判
兩人各4月徒刑、緩刑2年。由於被告與檢察官都未再上訴,使得該案定讞,吳通龍保住議
員身分。有律師點出檢方未上訴的疑點。台南高分檢回應,指更一審判決無違誤,所以未
再上訴。
有資深律師指出,吳通龍此案,從一開始檢方起訴指稱其聘僱助理向議會申報每月4萬元
薪水,但實際給付助理3萬元,顯然有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貪污罪所指利用職務詐取
財物罪責。一、二審均認定構成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責,後來吳通龍再提上訴,最高法院針
對一、二審所適用法條均無意見,但認為到底吳通龍在偵查中有沒有認罪?此部分攸關是
否可以減刑?發回更審。
律師認為比較可疑的是,三審發回的更一審認為仍屬偽造文書罪給予吳緩刑;但貪污部分
,判決理由交待此費用縱然是彈性運用方式的便宜行事不當,改認定吳氏夫妻沒有不法私
有意圖。
律師表示,其見解是若吳通龍知情,自然不能稱沒有不法意圖,因為議會記載的助理薪水
就是4萬元,對於議會而言,是認為4萬元全數給助理的薪水,不是其中1萬元給吳通龍另
外運用的,當然若金額不多,此部分屬於量刑問題,則法條上認為不適用貪污罪責,檢察
官至少要上訴到三審,讓最高法院去定奪,因為先前的一、二審都認定吳有貪污,最高法
院也沒有意見,此更一審判決後檢察官沒有上訴三審,在律師觀點是覺得怪怪的,因為與
一般實務操作經驗不符。
對於律師疑點,台南高分檢說明,最高法院就議員詐領或挪用助理補助費案,已表示其法
律見解(見2021年度台聲字第159號裁定、2018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判決)並指明:若助
理補助費是流向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的事項,並非挪為私用,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者,即
不涉及貪污罪。
台南高分檢表示,本案判決已敘明被告挪用議員助理補助費作為助理本人健保、勞保費用
,其他用於助理的餐費、飲料費或服務處等支出,均與議員事務有關聯性,因而認為被告
無不法所有意圖、不構成貪污罪,經檢察官核其論述合理,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
,為此認為無上訴必要;其次,至於前審判決固有其事實認定,但既已被最高法院撤銷,
法院本可就全案重新審理,不受前審拘束,南高檢就本案處理,應無違誤。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需放媒體原始連結,不可用轉載媒體連結: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850779
6.備註:為什麼同樣是台南議員 蔡淑惠就有寫黨籍 這篇沒寫 而且記者還是同一個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以天為單位),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119.18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46794844.A.E54.html
推
03/09 11:01,
3年前
, 1F
03/09 11:01, 1F
推
03/09 11:01,
3年前
, 2F
03/09 11:01, 2F
推
03/09 11:01,
3年前
, 3F
03/09 11:01, 3F
推
03/09 11:01,
3年前
, 4F
03/09 11:01, 4F
推
03/09 11:01,
3年前
, 5F
03/09 11:01, 5F
→
03/09 11:01,
3年前
, 6F
03/09 11:01, 6F
推
03/09 11:03,
3年前
, 7F
03/09 11:03, 7F
噓
03/09 11:03,
3年前
, 8F
03/09 11:03, 8F
※ 編輯: a5687920 (1.200.119.183 臺灣), 03/09/2022 11:03:47
推
03/09 11:03,
3年前
, 9F
03/09 11:03, 9F
噓
03/09 11:03,
3年前
, 10F
03/09 11:03, 10F
→
03/09 11:04,
3年前
, 11F
03/09 11:04, 11F
※ 編輯: a5687920 (1.200.119.183 臺灣), 03/09/2022 11:04:11
推
03/09 11:04,
3年前
, 12F
03/09 11:04, 12F
→
03/09 11:04,
3年前
, 13F
03/09 11:04, 13F
推
03/09 11:05,
3年前
, 14F
03/09 11:05, 14F
→
03/09 11:07,
3年前
, 15F
03/09 11:07, 15F
推
03/09 11:08,
3年前
, 16F
03/09 11:08, 16F
推
03/09 11:09,
3年前
, 17F
03/09 11:09, 17F
噓
03/09 11:11,
3年前
, 18F
03/09 11:11, 18F
推
03/09 11:21,
3年前
, 19F
03/09 11:21, 19F
噓
03/09 12:03,
3年前
, 20F
03/09 12:03, 20F
噓
03/09 12:05,
3年前
, 21F
03/09 12:05, 21F
推
03/09 12:34,
3年前
, 22F
03/09 12:34, 22F
→
03/09 12:34,
3年前
, 23F
03/09 12:34, 23F
→
03/09 12:34,
3年前
, 24F
03/09 12:34, 24F
→
03/09 12:36,
3年前
, 25F
03/09 12:36, 25F
推
03/09 23:06,
3年前
, 26F
03/09 23:06, 26F